決定書指出,福建陽光集團有限公司因未在2025年4月30日前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違反了法定期限,屬于嚴重違規行為。
觀點網訊:1月5日,福建陽光集團有限公司公告稱,公司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該決定書指出,福建陽光集團有限公司因未在2025年4月30日前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違反了法定期限,屬于嚴重違規行為。
此次違規行為違反了《紀律處分實施辦法》中的規定,被認定為從重情節。上海證券交易所因此對福建陽光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吳潔,以及時任财務負責人劉冬平予以公開譴責,認為二人未能勤勉盡責,未能保證發行人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公告,該紀律處分決定将通報至中國證監會和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並記入誠信檔案。當事人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5個交易日内可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復核。同時,發行人及有關責任人被要求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上市規則》等要求,切實履行公司債券信息披露義務,以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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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陳朗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