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在本市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且确有困難的納稅人 可按規申請困難減免

观点网

2026-01-04 16:00

  • 上海市财政局、稅務局明确,在本市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且确有困難的納稅人,可按規申請困難減免,政策即日起執行。

    觀點網訊:1月4日,上海市财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聯合發布《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确在本市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如符合規定情形且納稅确有困難,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困難減免。

    公告未列出具體減免額度,但強調納稅人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市級稅務部門批準。

    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公告

    滬财發〔2025〕9 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可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情形

    在本市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納稅确有困難的,可按本公告規定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一)資産不足清償全部或者到期債務並已依法進入破産程序,且土地閑置不用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當月至破産程序終結當月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因受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的。

    “遭受重大損失”是指納稅人在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的期末貨币資金余額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遭受重大損失當年度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承擔公共交通、供水、供氣、供電、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及其他社會公共服務職能,並執行《上海市定價目錄》中的政府定價,且發生虧損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按照執行政府定價業務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減免虧損年度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從事救助、救濟、助殘、教科文衛、體育、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等公益性或非營利性活動的非營利組織,且發生虧損的。

    “非營利組織”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經财稅部門認定的具有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

    (五)從事國家《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産業及各類國家級、市級科技創新和産業創新平台並符合本市産業發展方向,且發生虧損的。

    相關企業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等産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産業政策确定。

    上述第三、四、五情形中,“虧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虧損”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文件規定的“虧損”,即申請減免稅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後所得為負。因第三、四、五項情形減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不得超過減免年度的虧損額。

    (六)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可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情形。

    二、不得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情形

    納稅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一)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産業的,即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公布的《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屬限制類和淘汰類産業的。

    (二)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不能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其他情形。

    三、納稅人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需提交的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二)減免稅申請報告;

    (三)不動産權屬資料或其他證明納稅人實際使用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後退回);

    (四)與減免理由相關的資料:

    1.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情形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産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和納稅人土地閑置不用情況等資料;

    2.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情形的,應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受災損失報告或區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出具的受災損失說明或保險公司理賠憑證資料,納稅人申請年度的期末貨币資金余額、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情況等材料;

    3.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情形的,應提供執行《上海市定價目錄》中的政府定價、從事相關社會公共服務職能的資料;

    4.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三、四、五項情形的,應提供虧損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

    四、其他事項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按年核準,符合困難減免條件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納稅人提交材料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從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核準。

    (二)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提供的資料應當真實、準确、完整,並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情形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資質進行重新核準。

    (三)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困難減免情形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優惠的,稅務機關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稅款,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公告》(滬财發〔2022〕2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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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校:楊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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