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指出,對于《保險合同準則》首次執行年度為2025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統一自2026年度起以《保險合同準則》為基礎,按照企業所得稅現行規定作納稅調整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觀點網訊:12月26日,财政部發布《關于保險合同準則轉換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事項的公告》。
公告指出,對于《保險合同準則》首次執行年度為2025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統一自2026年度起以《保險合同準則》為基礎,按照企業所得稅現行規定作納稅調整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首次執行《保險合同準則》産生的留存收益累積影響數,按稅前金額計入202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個年度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兩種方法可自主選擇,一經選擇不得更改。對于2026年度及以後年度為首次執行年度的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自首次執行年度起以《保險合同準則》為基礎,按照企業所得稅現行規定作納稅調整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免責聲明:本文内容與數據由觀點根據公開信息整理,不構成投資建議,使用前請核實。
審校:楊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