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規定車企除依法降價處理積壓商品外,不得以其他方式使出廠價低于生産成本。
觀點網訊:12月1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汽車行業價格行為合規指南(征求意見稿)》,規定車企除依法降價處理積壓商品外,不得以其他方式使出廠價低于生産成本;強制明碼標價,須顯著標示車輛配置、價格、促銷規則,嚴禁價外加價;銷售方須在合同内寫明具體交付日期,違約擔責。
長城、長安、小鵬、北汽、比亞迪等車企已表态支持,承諾優化價格管理、杜絕價格欺詐,比亞迪稱将以指南為指引完善合規體繫並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汽車行業價格行為合規指南(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汽車行業價格行為,維護汽車市場價格秩序和公平競争,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引導汽車生産銷售企業加強價格合規建設,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關于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進行汽車生産、新車銷售活動時發生的價格行為,适用本指南。
第三條 汽車行業各經營主體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其價格行為要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
第四條 汽車行業各經營主體圍繞國家戰略,在發展經濟、擴大就業、改善民生、科技創新等方面發揮作用,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促進汽車行業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汽車行業相關協會在政府部門指導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價格合規建設。
第二章 汽車生産企業價格行為
第六條 汽車生産企業建立以生産成本為基礎、市場供求為導向的定價策略,對所屬整車銷售、金融服務等環節實行全鍊條價格行為管理,确保價格行為規範。
第七條 汽車整車生産企業返利政策要清晰明确,以合同等方式與經銷商事先約定。
第八條 汽車整車生産企業要尊重汽車經銷商自主定價權,在合作中遵循公平交易、平等協商的原則。
第九條 汽車整車生産企業之間以及汽車零配件生産企業之間,實施下列價格串通行為存在重大法律風險:
(一)固定或者變更汽車及零配件價格水平;
(二)固定或者變更價格變動幅度;
(三)約定采用統一的價格計算標準;
(四)其他價格串通行為。
第十條 汽車生産企業除了依法降價處理積壓商品外,以排擠競争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為目的實施下列價格行為,存在重大法律風險:
(一)整車、零部件出廠價格低于其生産成本;
(二)采用高規格、高等級充當低規格、低等級等手段變相降低價格,使實際出廠價格低于其生産成本;
(三)通過采取折扣、補貼等價格優惠手段,使實際出廠價格低于其生産成本;
(四)進行非對等物資串換,使實際出廠價格低于其生産成本;
(五)通過以物抵債,使實際出廠價格低于其生産成本;
(六)采取多發貨少開票或不開票方法,使實際出廠價格低于其生産成本;
(七)通過多給數量等方式,變相降低價格,使實際出廠價格低于其生産成本;
(八)在招標投標中,采用壓低標價等方式使實際出廠價格低于其生産成本;
(九)采用其它方式,使實際出廠價格低于其生産成本。
汽車生産企業生産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費用、财務費用、銷售費用構成的期間費用。出廠價格指汽車生産企業銷售給經銷商、貿易商等企業的開票價格。
第十一條 在汽車供應鍊出現供需嚴重失衡問題時,汽車零配件生産企業成本未顯著變化,無正當理由大幅度提高價格,擾亂市場正常秩序,存在較大法律風險。
第十二條 汽車生産企業提供相同的汽車産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經銷商、貿易商,不得實行價格歧視。
第十三條 汽車生産銷售企業應當規範“付費解鎖”功能的收費行為。
(一)對于有免費期的功能,銷售時應當告知免費期限、後續收費標準等内容,免費期自車輛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免費期結束前應再次提醒消費者;
(二)對于需收費的差異化增值功能,銷售時應當明确告知,未明确告知的差異化增值功能不得收費。
第三章 汽車銷售企業價格行為
第十四條 汽車銷售企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
(一)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顯著方式進行明碼標價,標明車輛名稱、銷售價格、計價單位、型号、生産廠商及主要配置、標準參數等信息。有可選配件的,要標明可選配件的名稱、價格、規格、産地等内容。不能現場交付車輛的,要在交易前明确告知交付時間;
(二)經營者可以選擇采用標價簽(含電子標價簽)、標價牌、價目表(冊)、展示闆、電子屏幕、商品實物或者模型展示、圖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
(三)商品或者服務項目較多的,可以同時采用電子查詢方式進行明碼標價。無法一次性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全部公示的,應當告知消費者便捷獲知明碼標價詳細内容的方式或者途徑;
(四)經營者通過網絡平台方式銷售汽車的,應當通過網頁,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涉及相關配件或者産品配送的,還應當標示配送方式、運輸費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如果顔色、産地、工藝、配件的規格和品牌等對價格有影響的,要明确標示。根據不同交易條件實行不同價格的,要標明交易條件以及與其對應的價格;
(六)價格發生變動時,經營者應當及時調整相應標價。
前款第一項中“銷售價格”是指汽車銷售企業自主制定的價格,並非廠商指導價。
第十五條 汽車銷售企業開展促銷活動,要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顯著位置公示促銷規則、活動期限、适用範圍等;
(二)真實標明折價、減價基準;
(三)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預付款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計算的具體辦法;
(四)開展補貼促銷的,還應在顯著位置標示補貼對象、補貼方式、參與條件、起止時間等信息。
第十六條 汽車銷售企業應當規範價外饋贈行為。
價外饋贈是指無償贈送給消費者一定金額的購物券、禮品、優惠待遇等。
采取贈送物品或者服務(以下簡稱贈品)的,要如實標明贈品品名、數量等,或者贈送服務項目、次數等,或者展示贈品實物樣品。贈品的價格或者價值能標盡標,且所標示的價格或者價值應當真實有依據。确有合理理由的,贈品可以不標示價格或者價值。贈品兌換帶有價格附加條件的(如使用範圍、兌換地點等),還要明确公示。
第十七條 汽車銷售企業誠信經營,不得利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實施下列行為的,存在較大法律風險:
(一)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
(二)使用虛假的“市場價”“廠商指導價”“市場參考價”等被比較價格進行宣傳;
(三)虛假標示“限時降價”“清倉價”等,降價促銷時標注的被比較價格高于同一經營場所本次促銷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價格;
(四)以貸款購車、購買保險等作為交易附加條件的,未在交易前告知或未顯著標示;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對汽車價格、贈品價值、售後服務費用等作出承諾但實際未兌現;
(六)以低價宣傳,實際無相關産品銷售;
(七)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第十八條 汽車銷售企業除了依法降價處理積壓商品外,以排擠競争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為目的實施下列價格行為,存在重大法律風險:
(一)銷售商品的價格低于進貨成本;
(二)采用高規格、高等級充抵低規格、低等級等手段變相降低價格,使實際銷售價格低于進貨成本;
(三)通過采取折扣、補貼等價格優惠手段,使實際銷售價格低于進貨成本;
(四)進行非對等物資串換,使實際銷售價格低于進貨成本;
(五)通過以物抵債,使實際銷售價格低于進貨成本;
(六)采取多發貨少開票或不開票方法,使實際銷售價格低于進貨成本;
(七)通過多給數量、批量優惠等方式,變相降低價格,使實際銷售價格低于進貨成本;
(八)在招標投標中,采用壓低標價等方式使實際銷售價格低于進貨成本;
(九)采用其它方式,使實際銷售價格低于進貨成本。
第十九條 汽車交易網絡第三方平台經營者(以下簡稱“平台經營者”)依法履行平台管理責任,規範平台内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一)平台經營者應當尊重平台内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技術手段或其他方式,對平台内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禁止強制或變相強制平台内經營者參與價格促銷活動;
(二)平台經營者發起、組織價格促銷活動的,明知或應知平台内經營者在其組織的促銷活動中存在價格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采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必要處置措施予以糾正並保存相關記錄;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平台内經營者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和調查處理時,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提供必要的數據信息、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條 在平台内經營者展示的價格顯著低于廠商指導價或者市場價格水平時,鼓勵平台經營者及時提醒平台内經營者根據市場供求和自身經營情況,合理合法開展經營,規範自身價格行為,同時提醒消費者該低價可能存在交易異常風險。
第二十一條 汽車銷售企業在收取與汽車銷售相關的服務費用後,應當真實地為消費者提供相應的服務,實施以下行為存在法律風險:
(一)只收費不服務或減少服務内容或者降低服務標準;
(二)将同一服務内容標示在不同的服務項目中進行重復收費;
(三)将應由自身承擔的義務以其他服務名義進行收費。
第四章 制度建設
第二十二條 汽車生産和銷售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内部價格合規管理機制,負責協調和監督企業價格合規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價格合規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價格風險識别與預警,參與價格合規審查和風險處置等。
第二十三條 汽車行業内部價格合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一)價格決策機制。汽車生産和銷售企業建立健全價格決策制度,明确價格決策的權限、程序和責任。對于重大價格調整、新産品定價等事項,通過集體決策等方式進行;
(二)銷售合同管理機制。銷售汽車、零部件及相關産品應以書面合同為依據,合同中應明确項目、標準、金額、付款方式及時間等内容。合同簽訂前,應向交易對象詳細說明付款金額和方式,确保對方知情。合同簽訂後,妥善保管合同文件,确保行為有據可查;
(三)内部監督機制。強化對價格制定、調整、價格促銷等行為的監督審查,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四)價格應急處置機制。建立價格應急處置預案,妥善處置價格糾紛,完善處置流程、責任分工、溝通機制等内容。開展網絡輿情風險隐患常态化排查,及時進行風險提示,早發現、早研判、早處置;
(五)風險防控機制。根據行業特點和市場競争狀況,結合自身規模、商業模式等因素,突出重點領域、重點環節,定期對價格行為進行風險評估,識别潛在的合規風險,對可能引發輿情、集體投訴或者行業強烈反映的價格行為,提前預警並采取相應防控措施;
(六)價格合規培訓機制。加強對相關崗位和人員的價格合規培訓,強化價格自律意識。管理人員帶頭接受合規培訓,其他員工接受有針對性的專題培訓。
第二十四條 汽車生産銷售企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市場推廣、定價決策、銷售執行等環節的責任主體與權限劃分,規範價格形成與實施過程,防止實施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二十五條 汽車生産銷售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監管政策等變化情況,及時對合規管理制度進行修訂完善,對執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指南中汽車生産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汽車整車生産及汽車零部件生産企業;汽車銷售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代理商,汽車貿易商等。
第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可以參考本指南,制定本行業落實細化措施。
第二十八條 本指南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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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徐耀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