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發布《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明确禁止銀行承擔托管産品信用及市場風險、承諾保本保收益、提供擔保或墊資等八類行為,厘清托管職責邊界。
觀點網訊:12月1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正式公布《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對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的禁止性行為劃出“八條紅線”,旨在厘清托管職責邊界,防止銀行過度承擔表外風險。
《辦法》明确,商業銀行不得承擔托管産品财産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不得為托管産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隐性擔保;不得承諾本金或保證收益;不得墊付資金、提供流動性支持或融資承諾;不得參與投資者适當性管理;不得保證項目及交易信息真實性、資金來源合法合規;不得參與管理人投資決策;不得混同托管産品财産與自身或其他财産。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上述條款将有效遏制“僞托管”及“隐性剛兌”,推動資管業務回歸“賣者盡責、買者自負”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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