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遼甯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徐佐受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對被告人徐佐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以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币一千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觀點網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2月12日,遼甯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徐佐受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對被告人徐佐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以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币一千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對徐佐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4年,被告人徐佐利用擔任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書記、副董事長、董事長,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人員在承接項目、業務合作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計折合人民币1.47億余元。2012年至2024年,徐佐利用擔任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獲利特别巨大。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其受賄數額特别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損失;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特别巨大,均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並罰。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受賄罪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徐佐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徐佐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衆三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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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楊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