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妥善應對物業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實質性化解包括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在内的民事糾紛,着力促推解決人民群衆急難愁盼問題。
觀點網訊: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5件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典型案例,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妥善應對物業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實質性化解包括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在内的民事糾紛,着力促推解決人民群衆急難愁盼問題。
良好的物業關繫,需要物業服務人和業主共同維護,雙方均要依法行使權利、全面履行義務。“張某訴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明确,物業服務人應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催交物業費,不得采取限制業主使用小區門禁繫統等超過合理限度的方式。“某物業公司訴徐某某等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明确,業主不得以房屋設計不合理等不屬于物業服務人義務範圍的事項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引導業主正确區分責任主體,依法主張權利和履行義務。
由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的“交接難”而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某物業公司訴何某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嚴格按照民法典有關規定,明确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原物業服務人拒不退場的,對其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物業費的主張不予支持,引導物業服務人依法誠信履行義務,維護正常物業服務秩序。
業主大會決定是業主自主對小區重大事項行使共同管理權的重要方式。物業服務人並非小區業主,並無訴請人民法院就業主大會決定效力作出裁判的權利。“某物業公司訴某小區業委會等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明确物業服務人對業主大會關于選聘新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無權提起訴訟,依法維護業主大會決定的效力,保障業主自治權利。
審理物業糾紛不能就案辦案,要以矛盾實質化解為目標,真正做實定分止争。各地法院積極探索創新物業服務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形成一批富有成效的經驗做法。“某物業公司訴陳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運用“巡回審判+示範調解”方式在小區現場開庭,以案釋法,批量化解一百多個潛在糾紛,實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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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徐耀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