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12月5日發文,将險資持有超3年的滬深300及中證紅利低波100成分股風險因子由0.3降至0.27,科創闆持股超2年因子由0.4降至0.36,出口信用險保費因子同步下調。
觀點網訊:12月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調整保險公司相關業務風險因子的通知》,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充分發揮保險資金作為耐心資本的優勢,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通知》積極貫徹落實防風險、強監管、促高質量發展要求,在嚴守風險底線的基礎上,适度調整保險公司相關業務風險因子。一是調整保險公司投資相關股票的風險因子,培育壯大耐心資本。二是調整保險公司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風險因子,鼓勵保險公司加大對外貿企業支持力度、有效服務國家戰略。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将指導保險公司認真貫徹執行《通知》要求,推動保險公司提高長期資金投資管理能力,加強償付能力管理,确保償付能力數據真實、準确、完整。
具體調整内容顯示: 一、保險公司持倉時間超過三年的滬深300指數成分股、中證紅利低波動100指數成分股的風險因子從0.3下調至0.27。該持倉時間根據過去六年加權平均持倉時間确定。
二、保險公司持倉時間超過兩年的科創闆上市普通股的風險因子從0.4下調至0.36。該持倉時間根據過去四年加權平均持倉時間确定。
三、保險公司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保費風險因子從0.467下調至0.42,準備金風險因子從0.605下調至0.545。
四、保險公司應完善内部控制,準确計量投資股票持倉時間,持續提高長期資金投資管理能力。
五、保險公司應加強償付能力管理,準确計量各類風險資本要求,确保各項償付能力數據真實、準确、完整。
六、其他文件關于上述業務風險因子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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