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會交往方式的多樣化,檢察機關依據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繫認定屬于家庭成員關繫,並将家庭成員身體傷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對受害者的保護更加立體全面。
觀點網訊:11月25日,最高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全國婦聯副主席葛曉燕介紹,随着社會交往方式的多樣化,檢察機關依據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繫認定屬于家庭成員關繫,並将家庭成員身體傷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對受害者的保護更加立體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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