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央商場因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進展等違規事項,收到江蘇證監局警示函,要求整改並提交書面報告。
觀點網訊:11月21日,南京中央商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披露,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警示函。
公告顯示,南京中央商場在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與徐州旭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進展情況,亦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及時進行會計處理,導致2025年半年報信息披露不準确。
該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涉及的責任人員包括董事長及總裁祝珺、董事會秘書李尤、财務總監金福。
江蘇證監局對中央商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監管局要求公司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向江蘇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可在60日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6個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此,中央商場表示高度重視,深刻反思,並将嚴格整改。公司将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質量。中央商場強調,本次監管措施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産經營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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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楊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