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拟規範房地産開發項目地下車位銷售備案和不動産登記管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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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6 10:07

  • 南昌就地下車位銷售備案及登記征求意見,明确車位不得預售、須現售備案後銷售,並優先滿足小區業主需求,意見反饋截止11月22日。

    觀點網訊:11月3日,南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布《南昌市城區房地産開發項目地下車位(庫)銷售備案和不動産登記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5年11月22日。

    《征求意見稿》明确,地下車位(庫)不得辦理預售,須在完成首次登記、取得現售備案後方可銷售;銷售現場需公示産權證明、規劃配置、備案證等信息。車位以“個”為單元進行銷售備案和不動産登記,土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一致,不進行分攤。規定實施前已建成的配建車位,亦須先辦首登再銷售;開發主體滅失的,暫不辦理相關手續。

    同時,文件強調優先保障本小區業主需求:現售備案證發放起6個月内,一套住宅只能購買一個車位,6個月後逐步放寬至兩個;非住宅車位購買比例不得超過業主所持房屋面積占比。開發企業清算注銷後,未售車位只能向業主租售,不得對外銷售。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新建區參照執行。

    以下為意見稿全文:

    南昌市城區房地産開發項目地下車位(庫)銷售備案和不動産登記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做好南昌市城區房地産開發項目地下車位(庫)銷售管理、合同備案和不動産統一登記工作,切實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南昌市東湖區、西湖區、青雲譜區、青山湖區、紅谷灘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灣里管理局區域範圍内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地下車位(庫)銷售管理、合同備案和不動産登記工作。本規定所稱房地産開發項目,是指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且用途為城鎮住宅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以及商住混合用地的建設項目。本規定所稱地下車位(庫),是指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達到規劃、設計、使用要求的,用于停放機動車且能明确劃分的地下車位(庫),不包含機械式停車位、人防工程區域内車位。

    第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國防動員(人防)等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地下車位(庫)的管理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地下車位(庫)建設的規劃審批和規劃核實工作;負責地下車位(庫)不動産登記工作。同時,将首登及車位測繪成果等信息(包括但不僅限于項目名稱、項目編号、不動産單元号、車位編号、面積(尺寸)、用途、所在層等)實時共享給住建部門,作為電子樓盤表制作、銷售管理、合同備案的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地下車位(庫)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行業監督管理及其所在地下室建設的施工許可和竣工備案工作;負責地下車位(庫)銷售管理、合同備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同時,将合同備案信息(包括但不僅限于合同編号、權利人、購買價格、地下車位(庫)維修基金繳納信息等)實時共享給不動産登記機構,作為轉移登記的依據。稅務部門負責地下車位(庫)稅收征管工作。國防動員(人防)部門負責确定人防工程的具體範圍和面積。

    第四條 新建房地産開發項目用地規劃條件應明确地下車位(庫)配建指標。地下車位(庫)與地上項目一並結建,結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随同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取得。

    第五條 地下車位(庫)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與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保持一致。多用途國有建設用地範圍内配建的相對獨立的地下車位,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對應地上建築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認定;在空間上不能夠區分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的地下車位(庫),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最高出讓年限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認定。

    第六條 新建房地産開發項目地下車位(庫)應按照規劃配建指標在施工圖中明确劃定界限、標注編号。

    第七條 地下車位(庫)不得辦理預售,應當經首次登記确認權屬後辦理現售。車位銷售許可參照商品房現售備案相關要求辦理。取得現售備案後,開發企業應在銷售現場公示車位(庫)産權證明文件、規劃配置、現售備案證、現售方案和已購買長期租賃服務的車位情況、銷售實時情況等。地下車位(庫)首次登記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地下車位(庫)原則上以“個”為單位銷售備案和劃分不動産單元,每個單元所有權與所在國有建設用地地下使用權設為一個不動産登記單元。多層地下車位(庫),可以分層設立、分層登記。将規劃核實測量所獲取的地下車位(庫)物理數據作為銷售備案及不動産登記的物理數據來源。地下車位(庫)登記時,土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保持一致,不作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不填寫土地分攤面積、房屋專有建築面積、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第九條 本規定實施前,經依法批準建設的配建地下車位(庫),無需補辦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手續,開發主體應按本規定,先辦理首登再辦理銷售備案和不動産轉移登記。開發主體滅失的暫不辦理銷售備案及不動産登記。

    第十條 優先保障小區業主需要:

    (一)建築區劃内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地下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業主要求承租的,開發主體不得拒絕,已簽訂車位(庫)租賃協議的,在承租期内,承租業主擁有承租地下車位(庫)的優先購買權。在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需要後,出租給其他人的,其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地下車位(庫)在取得現售備案證起6個月内,業主一套房屋只能購買一個;6個月後逐步向業主放開銷售限制,一套房屋最多可購買二個。屬非住宅配套地下車位(庫)的,辦理現售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内,業主購買的數量比例,不得超過持有房屋面積占總非住宅建築面積的比例;6個月後逐步向業主放開銷售限制。

    (三)地下車位(庫)買賣合同中應注明購房人購買該項目房屋的具體房号。(四)開發主體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同時解除所退房源對應的地下車位(庫)買賣合同。

    (五)開發企業依法清算注銷,依據清算決定未售地下車位(庫)登記在股東或關聯公司名下的,股東或關聯公司應按規定向業主租售地下車位(庫),原則上不得向業主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租售地下車位(庫)。

    (六)開發主體将商品房配套地下車位(庫)整體劃轉給同一投資主體内部所屬企業(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的,受讓的同一投資主體内部所屬企業須承繼原開發主體的相應權利和義務,劃轉後車位(含人防車位)使用需首先滿足業主需求。劃轉後地下車位(庫)的出租和出售參照開發主體出租和出售車位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國防動員(人防)等部門根據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新建區房地産開發項目地下車位(庫)銷售管理、合同備案和不動産登記工作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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