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台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 超3月租金須納入監管賬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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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0:30

  • 西安住建局10月31日發布新規,住房租賃企業須設監管專戶,單次收租超3個月或押金超1個月的資金須納入監管,銀行按季計息並逐月釋放租金。

    觀點網訊:11月3日,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10月31日印發《西安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督管理辦法》,要求住房租賃企業在西安市内商業銀行開設唯一監管賬戶,賬戶名格式為“企業名稱+租賃交易監管資金”,專用于租金、押金收付,不得支取現金或歸集其他資金。

    辦法明确,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或押金超過1個月的,須将對應資金全額納入監管;其他情形由租賃雙方協商。資金自合同生效起按月釋放給租賃企業,若企業已一次性向房屋權利人支付全部租金,可申請優先釋放。監管銀行須實時向住建部門推送賬戶信息,租賃當事人變更合同關鍵條款須在5個工作日内重新備案。企業注銷或不再從事住房租賃業務時,須結清所有租賃事項並報住建部門備案。監管賬戶資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利率計息,利息由企業按季度向銀行支取。西安鼓勵金融機構對監管賬戶轉賬手續費予以減免。

    以下為政策全文:

    西安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訂目的】為加強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規範住房租賃企業行為,防範住房租賃企業經營風險,保障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住房租賃條例》(國務院令第812号)《關于加強輕資産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建房規〔2021〕2号)等相關法規政策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适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内國有土地上從事轉租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對其住房租賃資金的監督管理,适用本辦法。

    本辦法中的住房租賃當事人是指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

    本辦法所稱住房租賃資金,是指住房租賃企業按照與承租人簽訂的住房租賃合同約定收取的租金、押金。

    第三條【遵循原則】住房租賃資金監管遵循合規、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監管賬戶管理

    第四條【賬戶設立】住房租賃企業選擇本市範圍内的商業銀行作為住房租賃資金監管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與其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書》,由企業在監管銀行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

    第五條【賬戶管理】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一個監管賬戶,賬戶名稱為:“企業名稱+租賃交易監管資金”字樣,並按照規定通過該賬戶辦理住房租賃資金收付業務。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不得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

    第六條【備案公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向所在區縣住房建設部門備案監管賬戶信息,並通過西安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服務平台)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變更銀行】住房租賃企業變更資金監管銀行的,應向住房建設部門提交如下材料,並将變更後的資金監管賬戶信息向社會公示:

    (一)原監管協議解除的書面材料;

    (二)新簽訂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書》;

    (三)已将監管賬戶變更信息告知承租人的書面材料;

    (四)其他須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注銷賬戶】住房租賃企業因吊銷、注銷營業執照或變更經營範圍(不再從事住房租賃業務),須注銷資金監管賬戶的,應處理完住房租賃業務事項,並将工商登記相關材料及銀行出具的資金監管賬戶結算情況報送住房建設部門。

    第九條【利息支付】住房租賃資金在監管賬戶停留期間,由監管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利率計息。監管賬戶産生的利息,由住房租賃企業直接向監管銀行按季度支取。

    第三章 資金監管内容

    第十條【監管情形】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者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其他情形,由租賃雙方協商确定。

    納入住房租賃試點的項目,應按相關規定實施住房租賃資金監管。

    第十一條【日常監督】監管銀行應當通過繫統對接方式,向住房建設部門及時推送監管賬戶資金信息。住房建設部門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督促住房租賃企業和監管銀行落實責任,确保資金監管到位。

    第十二條【資金存入】住房租賃當事人通過服務平台辦理租賃合同備案後,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支付周期和數額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存入監管賬戶。

    第十三條【租金釋放一】存入監管賬戶的資金,自住房租賃當事人簽訂的住房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租賃期每滿一個月,監管銀行釋放該月租金給住房租賃企業。

    第十四條【租金釋放二】住房租賃企業将集中式住房租賃項目所有房源的租金已足額支付給房屋權利人的,可優先釋放監管賬戶資金。

    集中式住房租賃項目是指以整棟、整單元、整層為基本單位,規模原則上不少于50套(間)或使用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集中用于居住的租賃房源。

    第十五條【變更合同】租賃當事人需要變更月租金額、支付周期、租賃期限等重要條款的,應當将變更後的租賃合同,于5個工作日内在服務平台重新備案,並按照規定接受資金監管。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存在下列情形的,按本條規定解除資金監管:

    (一)租賃合同期滿,該合同對應的資金解除監管,根據住房租賃企業的申請,監管銀行釋放剩余租金;租賃當事人未對押金提出異議的,監管銀行将押金釋放給承租人;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的,監管銀行根據約定将押金釋放給租賃當事人。

    (二)租賃當事人協商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向住房建設部門報送終止協議等資料,並申請解除資金監管。住房建設部門通過服務平台向監管銀行推送租賃當事人有關剩余租金、押金處置的信息。監管銀行按照終止協議釋放剩余租金、押金。

    (三)租賃合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等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終止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向住房建設部門報送相關法律文書等資料。住房建設部門通過服務平台向監管銀行推送生效法律文書等信息。監管銀行按照相關信息釋放剩余租金、押金。

    第四章 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法律責任】住房租賃企業、商業銀行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住房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鼓勵引導】鼓勵各金融機構及支付平台,對辦理轉賬或資金收付業務的監管賬戶,提供手續費減免等優惠措施,降低資金流轉成本,提升監管賬戶使用的便捷性與經濟性。

    第十九條【生效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西安市金融工作局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營業管理部關于印發《西安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督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市建發〔2020〕94号)同時廢止。

    國家、省、市有關管理部門出台新的規定,依照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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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校:楊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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