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深圳市前海睿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财産的過程中,未獨立開展投資決策,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觀點網訊:10月21日,深圳證監局公布對深圳市前海睿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查,深圳市前海睿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财産的過程中,未獨立開展投資決策,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深圳市前海睿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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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楊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