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蔣泉龍並無作出任何正面回復,並經考慮中國法律顧問的意見後,董事會确認蔣泉龍已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暫停還款且蔣泉龍須于其暫停還款當日起離任董事。
觀點網訊:7月22日,中國稀土發布内幕消息,宣布執行董事蔣泉龍先生離任及公司股份繼續暫停買賣。
公告指出,于收到一名自稱集團雇員的投訴信後,董事會指示公司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法律顧問對附屬公司及相關人員(包括執行董事蔣泉龍先生)進行盡職審查。根據中國法律顧問發出的盡職審查報告,董事會知悉蔣泉龍存在多項尚未償還債務、暫停還款,甚至並無其他可強制執行資産以履行其還款義務,從而産生外部債務糾紛。
董事會發現,蔣泉龍涉及的逾期未償還債務總額已超過人民币2億元。根據中國盡職審查報告,中國法律顧問認為蔣泉龍無力償還其個人名下經有效法律文件确認的到期債務。鑒于中國盡職審查報告調查結果的嚴重性,董事會及委員會要求蔣泉龍就其償還債務的能力提供解釋及證明文件以回應中國盡職審查報告中的調查結果,惟于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及委員會尚未收到蔣泉龍的任何正面回復。
此外,委員會獲中國稀土開曼群島法律之法律顧問告知,根據公司經修訂及經重列組織章程細則第105(i)條,倘董事破産或接獲接管令或暫停還款或與其債權人全面達成償債安排,則該董事須離任。
中國稀土董事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舉行會議,以讨論及考慮蔣泉龍暫停付款及離任董事的事宜。于董事會會議上,董事會審閱中國盡職審查報告,並就蔣泉龍的尚未償還債務及還款義務進一步向其作出問詢。蔣泉龍再次拒絕提供任何合理解釋,並要求董事會證明其暫停還款。
董事會認為,蔣泉龍未能披露其未獲履行判決或法院命令的詳情可能構成潛在違反上市規則第13.51B條及第13.51(2)(k)條。于董事會會議後,董事會向中國法律顧問尋求進一步意見,並獲悉蔣泉龍已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暫停還款。鑒于蔣泉龍並無作出任何正面回復,並經考慮中國法律顧問的意見後,董事會确認蔣泉龍已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暫停還款且蔣泉龍須于其暫停還款當日起離任董事。
董事會将就蔣泉龍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以執行董事身份代表中國稀土所采取的行動,向其法律顧問尋求進一步意見,並将(如适用)考慮追認董事會的該等行動。
中國稀土将于适當時候另行刊發公告。繼續暫停買賣股份已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三)下午一時四十五分起于聯交所暫停買賣,並将繼續暫停買賣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免責聲明:本文内容與數據由觀點根據公開信息整理,不構成投資建議,使用前請核實。
審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