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陽光城未按約定期限返還戰略合作協議項下的資金,志邦家居于2021年12月9日向楊浦區法院申請訴前财産保全,其後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償還資金100,000,000元和資金占用費,並承擔訴訟費用。
觀點網訊:5月16日,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披露了與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進展及以物抵債事項。
公告顯示,志邦家居與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陽光城”)存在戰略合作關繫,因陽光城未按約定期限返還戰略合作協議項下的資金,志邦家居于2021年12月9日向楊浦區法院申請訴前财産保全,其後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償還資金100,000,000元和資金占用費,並承擔訴訟費用。本案由楊浦區法院受理並查封了被告持有的長峽金石額度為10000萬元的财産份額。
2023年1月13日,楊浦區法院作出(2022)滬0110民初3503号《民事判決書》,判決志邦家居勝訴。陽光城不服上述一審判決,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審理期間陽光城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2023)滬02民終3900号《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上訴人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審判決書生效後,陽光城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确定的給付義務,志邦家居于履行期滿後向楊浦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楊浦區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執行過程中,志邦家居申請處置陽光城持有的長峽金石額度為10000萬元的财産份額。楊浦區法院按程序劃扣了被執行人陽光城在基金份額各年度對應的分配款,並開展該基金份額的評估拍賣工作。
2023年10月24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選定上海立信資産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長峽金石2%有限合伙份額的資産評估。2024年1月2日,上海立信資産評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信資評司字(2023)第040274号《資産評估報告》,評估基準日為2023年9月30日,評估結論:案涉合伙份額價值為11,879萬元。
2024年8月8日,楊浦區法院向志邦家居發放了本案首筆執行款項(有限合伙份額的分配款項)人民币10,975,519.65元。2024年9月3日,楊浦區法院在淘寶網以1億元為起拍價進行第一次拍賣,因無人參與競拍而流拍;2024年10月29日在淘寶網以8,000萬元為起拍價進行第二次拍賣,因無人參與競拍而流拍。2024年11月2日,志邦家居申請以物抵債,以二拍流拍價8,000萬元受讓案涉合伙份額。
2025年4月2日,楊浦區法院作出(2024)滬0110執恢979号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如下:解除對被執行人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長峽金石(武漢)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2%的有限合伙份額的凍結。将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長峽金石(武漢)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2%的有限合伙份額作價8000萬元,交付申請執行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抵償(2022)滬0110民初3503号民事判決書确定的相應債務。上述長峽金石(武漢)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2%的有限合伙份額自本裁定送達申請執行人時起轉移。申請執行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記機構辦理相關權利登記手續。
2025年4月29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将長峽金石(武漢)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2%的合伙份額登記過戶至志邦家居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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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徐耀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