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股份因信披違規收到廣西證監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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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18:12

  • *ST陽光披露的《2024年度業績預告》未披露預計2024年度扣除後營業收入低于3億元且虧損的情形,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确。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号)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觀點網訊:4月29日,陽光新業地産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廣西證監局警示函,指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确的問題。

    根據警示函内容,經查,陽光新業地産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陽光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2025年1月24日,*ST陽光披露《2024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24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為虧損9500萬元至虧損14250萬元,未披露營業收入情況。2025年3月21日,*ST陽光披露《2024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預計2024年度扣除後營業收入為26500萬元至28500萬元,低于3億元。同時,公司披露了《關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在披露2024年年報後,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ST陽光披露的《2024年度業績預告》未披露預計2024年度扣除後營業收入低于3億元且虧損的情形,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确。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号)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ST陽光董事長陳家賢、董事兼總裁熊偉、副總裁兼财務總監常立銘、董事會秘書王小連是*ST陽光上述違規行為的主要責任人員,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号)第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ST陽光及陳家賢、熊偉、常立銘、王小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

    *ST陽光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内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如果對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内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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