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資陳英傑、吳陸鴻等因年報披露違規收到深交所監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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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18:24

  • 陳英傑等作為公司時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上述信息披露問題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深交所希望你們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觀點網訊:8月4日,深交所發布關于對陳英傑、吳陸鴻、張偉亮、杜傳利的監管函。

    據觀點新媒體了解,2023年5月6日,海航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關于公司時任相關人員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顯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71号)所述事實,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及年報、2018年半年報及年報、2019年半年報及年報、2020年半年報及年報存在重大遺漏行為,其中公司時任董事陳英傑、公司時任職工代表監事吳陸鴻簽字表決2018年年報、2019年半年報及年報、2020年半年報及年報,公司時任總經理助理張偉亮簽字表決2018年年報、2019年半年報及年報、2020年半年報,公司時任獨立董事杜傳利簽字表決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及年報、2018年半年報及年報、2019年半年報及年報、2020年半年報及年報。

    陳英傑等作為公司時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上述信息披露問題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深交所希望你們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及相關規定,真實、準确、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審校:劉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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