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及時披露協議簽訂情況 中房置業及董事長等收到監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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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17:43

  • 中房與忠旺集團簽訂上述協議,並向忠旺集團回收中房已實際支付的大額中介費用,是中房前期籌劃重大資産重組的後續重要進展事項,中房應當及時披露相關進展公告,但未披露。

    觀點網訊:6月2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對中房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據觀點新媒體了解,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84号)查明的事實,中房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與遼甯忠旺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中房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遼甯忠旺集團有限公司關于重大資産重組中介費用之協議書之補充協議》,約定由忠旺集團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中房次性支付應由忠旺集團承擔但實際由中房支付的中介費用,合計5,172.75萬元,占最近一年經審計淨資産的22.5%。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房未收到該款項。中房與忠旺集團簽訂上述協議,並向忠旺集團回收中房已實際支付的大額中介費用,是中房前期籌劃重大資産重組的後續重要進展事項,中房應當及時披露相關進展公告,但中房未通過臨時公告及時披露協議簽訂情況及相關款項收取情況。

    中房重大資産重組後續重要進展事項披露不及時,損害了投資者的知情權。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1條、第2.1.3條、第2.2.6條等有關規定。根據證監局查明的情況,公司時任董事長朱雷,時任總經理盧建,時任董事會秘書郭洪潔對未及時披露協議簽訂情況負有主要責任;時任董事長朱雷(代董事會秘書)、時任總經理趙帆對未及時披露相關款項收取情況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4.3.5條等有關規定以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中房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長朱雷、時任總經理盧建、時任董事會秘書郭洪潔、時任總經理趙帆予以監管警示。

    審校:武瑾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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