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發改委:廢止境内金融機構赴港發行人民币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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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20:21

  • 境内金融機構赴境外發行人民币債券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在現行管理框架及各自職責範圍内分工負責。

    觀點網訊: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公告〔2021〕第24号稱,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優化境内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制度,現決定廢止《境内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别行政區發行人民币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7〕第12号公布)。

    境内金融機構赴境外發行人民币債券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在現行管理框架及各自職責範圍内分工負責。

    觀點新媒體了解到,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優化境内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别行政區發行人民币債券管理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以下為問答全文:

    1、廢止《境内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别行政區發行人民币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7〕第12号,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2007年,為有序發展香港人民币業務,經國務院批準,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了《暫行辦法》,對境内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币債券進行規範。自《暫行辦法》發布以來,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積極穩妥推動相關工作開展。截至2021年上半年,境内金融機構共赴香港發行人民币債券1478億元,對豐富境外人民币市場投資産品,拓寬境外人民币資金使用渠道,提升人民币影響力發揮了重要作用。

    根據《暫行辦法》,境内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币債券,需由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對其資格和發行規模進行審核,並報國務院。随着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加快構建,我國全口徑外債管理不斷完善,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逐步建立健全,《暫行辦法》已無法完全滿足當前發展需要。在此背景下,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統一和規範境内金融機構赴境外發行債券管理框架,提升境外發行債券的便利度和靈活性,經請示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和發展改革委共同廢止《暫行辦法》。

    2、《暫行辦法》廢止後,境内金融機構赴境外發債将進一步優化,具體操作程序有何變化?

    答:《暫行辦法》廢止後,境内金融機構赴香港及香港之外的其他國家(地區)發行本、外币債券不受影響,並且程序将更加簡便、優化,在核準額度内可自主選擇具體發行區域和發行窗口。具體而言: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提出境外發債申請時,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号)規定,計算並報送本機構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在此上限内,人民銀行對其本、外币債券余額進行核準。同時,金融機構在赴境外發行債券前,需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号)等相關規定向發展改革委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及時報送發行信息,按照“聚焦主業、服務實體、防範風險”的原則,切實提高外債資金使用效益。

    下一步,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将繼續穩妥有序做好境内金融機構赴境外發行債券相關管理工作,助力金融機構用好國内國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服務構建以國内大循環為主體、國内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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