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發布新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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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18:35

  • 6月8日,廣州發布新的《廣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實施辦法》。

    觀點地産網訊:6月8日,廣州發布新的《廣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實施辦法》。

    觀點地産新媒體了解,新《實施辦法》與舊《實施辦法》的主要區别包括,新《實施辦法》規定,為支持人才引進,在符合廣州市人才購房政策前提下,增加持人才綠卡副證或區人才綠卡的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享有本市戶籍繳存職工待遇。

    增加對轉業軍人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定,增加不予貸款情形,防範貸款風險。包括:房屋用途為别墅、房屋為獨立成棟住宅、僅購買住房部分産權份額(共有産權住房除外)。

    同時,二手房貸款最長期限參照其他公積金中心和商業銀行規定,由20年調整至30年,樓齡加貸款年限由不超過40年調整至50年。

    以下為《廣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實施辦法》(穗公積金中心規字〔2021〕1号)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防範資金風險,落實租購並舉,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号)及《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第2号)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向符合貸款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内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辦理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依法合規的原則。

    第四條  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和管理。

    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公積金中心應當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貸款條件

    第五條  貸款對象是指按規定在本市或國内其他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六條  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大陸居民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證;台港澳同胞具有來往内地通行證或台港澳居民居住證;享有中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具有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二)申請貸款時,本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含),非本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2年以上(含);異地繳存時間以及退役軍人在軍隊繳存時間可以和本市繳存時間合並計算;

    (三)具備房屋所在地不動産登記部門所确認的購房合同,並能辦理抵押、保證擔保手續;

    (四)按規定支付購房首期房款;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良好,擁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六)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符合本市人才購房政策且持廣州市、區人才綠卡或人才綠卡副證的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享有本市戶籍繳存職工待遇。

    第八條  公積金中心對由政府安置或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所購住房建築結構為磚木結構、混合結構的;

    (二)所購房屋用途為别墅或非居住用房的;

    (三)所購住房為獨立成棟住宅的;

    (四)僅購買住房部分産權份額的(共有産權住房除外);

    (五)家庭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六)申請人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

    (七)申請人已使用兩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八)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單筆貸款近5年累計逾期6期(含)以上;

    2.單張貸記卡近2年累計逾期6期(含)以上;

    3.貸記卡狀态為呆賬、凍結或止付;

    4.貸款被劃分為次級、可疑或損失類;

    5.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第十條  對以欺騙手段或提供虛假資料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自申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貸款;對以欺騙手段或提供虛假資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或騙取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其全額退款5年後方可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可貸額度應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8+月繳存額×到退休年齡月數;

    (二)不高于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該最高額度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确定後發布執行;

    (三)不高于購房總價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購住房為一手房的,購房總價款以房屋買賣網簽合同價款為準;所購住房為存量房(二手房)的,共有産權住房的購房總價款以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為準,其它住房的購房總價款以房屋買賣網簽合同價款與房屋核查(評估)價中的較低者為準。最低首付比例按如下規定執行,如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的,以最新政策為準:

    1.購房人家庭無住房貸款(含商業性住房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下同)記錄且在本市無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購房人家庭有已結清住房貸款記錄且在本市無住房的,購買普通商品住房購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購買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3.購房人家庭無住房貸款記錄或者有已結清的住房貸款記錄,且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的,購買普通商品住房購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4.購房人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且對應的住房貸款未還清的,購買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5.購房人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購買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6.購房人家庭有1筆未結清住房貸款記錄的,購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7.普通住房的認定標準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8.購買共有産權住房的,首付比例參照購買商品住房有關規定執行。

    (四)根據貸款額度計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積金貸款還貸額不超過申請人家庭收入的50%。繳存職工收入按以下標準認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未達本市當時繳存基數上限的,其個人收入以繳存基數為準;繳存基數達上限的,其個人收入以其繳存基數和工資兩者之間的較高值為準,工資以繳存職工在公積金中心登記的數額為準。

    第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通過人民銀行征信繫統《個人信用報告》、不動産登記機關出具的《個人名下房地産登記情況查詢證明》、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及面測、面談等形式的盡責調查認定住房套數。上述信息如可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無需申請人提交。購房人不屬于同一個家庭的,住房套數按購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住房套數多的一方的套數計算。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應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貸款期限不超過30年;

    (二)二手房貸款期限與樓齡之和不超過50年。公積金中心通過房地産主管部門确認的房屋信息以及具有房地産評估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核查(評估)報告綜合判斷住房樓齡;

    (三)貸款期限最長可以計算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且不得超過65歲;

    (四)兩人或兩人以上購買同一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以貸款期限最長的計算。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調整,于利率調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標準執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五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房款時,可同時向受托銀行申請商業住房貸款。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公積金中心收取繳存職工申請貸款材料後,對有關情況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如材料不齊全的,通知繳存職工補充。公積金中心受理繳存職工貸款申請後,15日内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繳存職工;

    (二)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的貸款,由公積金中心、借款人等各方共同簽訂書面借款合同;

    (三)借款人辦理完成擔保手續後,公積金中心委托受托銀行向借款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七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選擇使用抵押、保證方式之一為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八條  采用抵押擔保方式的,須以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在申請放款前辦理完成不動産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所購住房為預售房的,可由該開發項目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直至該住房辦理完成不動産抵押登記。保證人應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條  公積金中心負責核算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受托銀行負責按照公積金中心的指令進行放款或扣款,並出具相關的憑證。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違反前款規定的,公積金中心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取罰息。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提前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征得公積金中心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第七章  貸款監督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或以欺騙手段違規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調查核實後,有權按照借款合同約定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構成犯罪的,由公積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公積金中心、擔保機構、受托銀行玩忽職守而導致住房公積金貸款損失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本辦法自2021年6月9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本辦法與國家、省、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不一致的,公積金中心将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廣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公積金中心規字〔2018〕2号)同時廢止。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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