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公積金提取新政:連續繳存3個月可租房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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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5 16:05

  • 在具體條款說明上,新的提取辦法增加離休、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情形,取消裝修、外市戶口離職和本市戶口失業的提取情形。

    觀點地産網訊:2月4日,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修訂印發《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該《提取辦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據悉,該《提取辦法》是在2015年3月1日起實施的《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基礎上進行修訂,並将《提取規定》改成《提取辦法》。

    對比此前政策,《提取辦法》的主要變化有6項,分别為:租住本市自住住房提取增加低繳存額全額提取和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按實際租金據實申請兩種方式;取消享受社會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取消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提取;取消離職提取;取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單價2000元/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144平方米預(決)算金額”的提取額度限制;調整租房和物業管理費提取的時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具體條款說明上,新的提取辦法增加離休、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情形,取消裝修、外市戶口離職和本市戶口失業的提取情形。

    其中關于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提取情形,新的提取辦法明确,職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在本市有自有産權住房,本辦法實施後,可申請提取申請之日前12個月本人繳存當月規定標準的住房公積金(目前規定比例為30%、額度上限為1500元)。

    此外,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提取情形,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可一次性申請提取不超過該戶應分攤的實際費用,但增設電梯的既有住宅需依照本市相關實施辦法及配套細則進行認定。

    關于租住本市自住住房提取,官方政策解讀文件指出,職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自有産權住房且提取申請人已連續繳存滿3個月即可申請,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自行選擇提取方式。

    其中月繳存額高于規定標準,可申請提取繳存當月規定比例及額度上限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涉及的規定標準指350元、規定比例指70%、額度上限指1800元;月繳存額低于規定標準,可申請月繳存額全額提取;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可按實際支付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申請提取。

    關于取消享受社會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和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提取,官方解讀表示,此次從依法行政和确保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的角度取消重疾和低保提取,該兩項提取已超出相關條例及規章文件的規定範圍,住建部電子化檢查工具風險排查明确提示這兩項屬于超範圍提取。另外,實際操作中公積金中心對重疾提取涉及的相關疾病也缺乏專業的辨識能力,且這兩種類型的提取業務量不大,東莞市對低保等困難群體的幫扶措施也較為完善。

    審校:武瑾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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