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樓市新政:新購買的商品住房滿3年方可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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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9 16:10

  • 自2017年4月9日起,新購買(新購買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購買)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須取得不動産權證滿3年方可轉讓。

    觀點地産網訊:4月8日,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産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表示,為嚴防投機炒作,自2017年4月9日起,新購買(新購買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購買)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須取得不動産權證滿3年方可轉讓。

    通知指出,為加大商品住房有效供應,已達到預售條件的開發項目,須在30天内到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價格監制,完成價格監制後15天内到房管部門申請預售許可,沒有按時完成申報工作的,1年内不允許其申報價格監制和申報預售。對已取得預售許可捂盤惜售的,一經發現,将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通知還強調要強化價格監制管理,價格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惠州市房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的通知》(惠市發改價〔2016〕98号)及《關于明确惠城區仲恺高新區商品房價格申報監制有關工作的通知》(惠市發改價〔2016〕105号)要求,完善商品房價格監制管理制度,引導開發企業理性定價,防止樓盤以明顯不合理的高低價差或選擇明顯不合理的參照樓盤申報監制逃避監管;從4月9日起申報價格監制的樓盤不得以虛假裝修、虛高裝修等變相提高房價,否則将暫停項目的網簽,責令停業整頓。

    此外,通知提及,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将納入網簽繫統管理,嚴禁“一房多賣”,嚴厲打擊“陰陽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力度,确保資金安全。

    而對于房地産企業在未取得預售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進行銷售,捆綁高價車庫銷售,通過虛假廣告誤導購房者,不明碼標價,哄擡價格,另行收取未標明費用,私下收款或以收取渠道費、電商費等形式價外加價,以及中介機構違規代理未取得預售證的房屋,虛假宣傳、哄擡價格、制造恐慌,支付額外費用,僞造社保、納稅、銀行流水虛假證明等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根據通知規定,各商業銀行嚴格貸款審查審批,加強不動産交易合同信息共享,防止虛增房價套取銀行貸款。嚴格審查首付款資金來源的真實性,堅決杜絕“首付貸”。

    審校:劉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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