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府鼓勵租房市場 個人出租住房收入減半征收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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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6 15:56

  • 個人出租住房的,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個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對個人出租住房所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觀點地産網訊:4月6日消息,湖北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提出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

    《意見》提出,鼓勵房地産開發企業開展房屋租賃業務。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建設租賃型職工宿舍。

    在住房租賃需求量大的區域,将新建商品房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賃住房作為土地出讓條件。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利用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新建、改建、收購租賃住房,定向租賃給中低收入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允許将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範改造後出租。不過,住房出租應當以改造設計确定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允許将賓館、酒店、寫字樓等商業用房改建為租賃住房,但經改建的租賃住房不得分割産權出售。

    對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機構和個人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個人出租住房的,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個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對個人出租住房所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結合個人所得稅改革,按國家規定扣除。

    同時鼓勵金融機構向住房租賃企業提供金融支持,探索開展住房租金收益權質押貸款業務,並給予一定的貸款期限、利率等優惠。對将庫存商品房轉化為出租房屋的房地産開發企業,金融機構也要給予貸款支持。

    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債券、不動産證券化産品,並在武漢開展房地産投資信托基金試點。

    此外,允許分期支付新建租賃住房項目土地出讓金。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企業可利用空閑土地、廠房建設租賃住房,但不得分割産權出售。

    審校:武瑾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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