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訴訟案一審未判決 萬科指小股東“濫用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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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20:39

  • 法院以原告僅申請合法訴權,並未給被告造成現實損害,不予準許萬科對原告提出的12億元訴訟擔保金要求。

    觀點地産網訊:12月12日,據智通财經網報道,小股東訴訟萬科一案當天下午在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開庭,一審並未當庭宣讀判決。

    法院以原告僅申請合法訴權,並未給被告造成現實損害,不予準許萬科對原告提出的12億元訴訟擔保金要求。

    此前,萬科投資者袁女士(持10000股)、張先生(持11100股)分别訴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撤銷2016年6月17日第十七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十二項董事會決議,這十二項決議主要關于深圳地鐵注資萬科。

    12月12日的庭審中,原告代理律師提出,投資者提請訴訟的具體理由是獨立董事張利平先生“疑似”存在關聯關繫的情況下,在“6·17董事會”之前不及時信息披露,卻簡單地不負責地以存在關聯關繫為由,申明回避對萬科一直存在争議的涉及定增收購的十二項議案的表決。

    而萬科在知悉張利平“疑似”存在關聯關繫情況下,既不安排公司董事會專項審議其申明,又不及時予以信息披露,也不推遲對涉及定增收購的十二項議案的表決,而是放任其回避表決,此項行為及其“通過”的十二項議案,構成了對廣大萬科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侵犯。

    對此,被告方萬科曾在10月9日的庭前會議中提出三點口頭答辯:一是原告因不具備訴訟利益,故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二是小股東的起訴損害了萬科公司利益;三是獨董回避是商業考量,董事會決議程序有效。

    12月12日庭審,雙方律師的辯論焦點轉移至萬科獨立董事張利平是否該辭職,以及張利平在意識到交易關聯關繫後未辭職而僅提出回避,是否侵犯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被告方萬科認為,根據萬科《獨立董事制度》,張利平申請回避具有合法事由,其回避程序不具有任何瑕疵。原告方認為,此前黑石集團已于萬科達成三筆交易,且“6.17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即将達成更多交易,張利平作為黑石集團高管,僅提出回避而非辭職,事前也沒有進行信息披露,已違背萬科公司章程,同時構成對廣大萬科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侵犯。

    萬科指出,兩個小股東以極低的持股比例動搖金額極高的交易,涉嫌“濫用訴權”,若萬科敗訴,将會蒙受百億級的損失。同時,萬科附上了一組簡單的收益/損失估算數據,要求兩名投資者提供12億元的訴訟擔保金,以确保此次訴訟不是濫用訴權。

    為此,兩名投資者選擇在法律框架内提請法院駁回萬科擔保要求,訴訟繼續進行。原告方律師郭捍東認為這是對法律賦予中小投資者訴訟權利的限制。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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