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出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貸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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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5 17:22

  • 《辦法》明确,在試點地區,對符合規劃、用途管制、依法取得要求,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觀點地産網訊:6月5日,中國銀監會、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據觀點地産新媒體了解,《辦法》共三十五條,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開展和土地管理的各個環節,體現出繫統性、規範性、創新性特點。

    《辦法》從貸款的目的、依據和總體要求,貸款業務開展的範圍、貸款的全流程管理、貸款的風險保障機制、監管部門的職責等多方面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的開展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辦法》提出,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應按照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與金融改革緊密銜接的原則,在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前提下進行。

    《辦法》明确,在試點地區,對符合規劃、用途管制、依法取得要求,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辦法》要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應當堅持依法合規、惠農利民、平等自願、公平誠信、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

    國土資源部表示,該辦法是中國銀監會、國土資源部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舉措,也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領域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

    《辦法》适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的改革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並為形成可復制、可推廣、利修法的改革成果,提供新的強大動力。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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