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将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進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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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8 16:34

  • 《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共六章57條,在總則、征收、補償、評估以及法律責任五方面作了明确規定。

    觀點地産網訊:7月27日,《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在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進行初次審議。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李棟梁表示,《條例(草案)》共六章57條,在總則、征收、補償、評估以及法律責任五方面作了明确規定。

    《條例(草案)》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

    《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房屋征收範圍公布後,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内實施新建、改建、擴建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不得改變房屋、土地用途。違反規定實施的部分,不予補償。被征收人有裝修、轉讓、出租、析産、抵押、典當、戶口遷入等行為的,對不當增加補償費用部分不予補償。

    其次,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家庭成員狀況等進行入戶核實。入戶核實應當二人以上進行,並出示有效工作證件。

    同時,房屋征收補償内容包括住房保障、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補助、停産停業損失補償四個方面。

    對于征收房建築面積小的住宅,《條例(草案)》規定,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僅有一處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門應該提供建築面積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為産權調換房屋;産權調換房屋四十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結算差價,超過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房地産市場價格或者采取階梯價格結算。征收經營性、生産型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一次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

    此外,《條例(草案)》在法律責任方面,也對相關部門以及房屋征收當事人作出了相應法律責任的規定。

    據悉,國務院已于2011年1月頒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為房屋征收的主體,不再作為中立的第三方。

    國務院《條例》中還有“三項授權”和“五項制度”需進一步落實和細化。“三項授權”是: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住房保障優先、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确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産停業損失補償三方面的具體辦法。“五項制度”包括:征收補償方案論證制度、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強制執行制度、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審校:武瑾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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