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意見:土地的市場流轉不可阻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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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3 04:22

  • 與其等集體土地被征用之後由着城市政府去市場化,還不如自己直奔農村建設用地的市場化。

    推薦語:12月20日下午,備受關注的深圳市首宗進入市場流通的原農村集體土地以底價1.16億成功出讓。有業内人士認為,該地塊成功出讓,意義重大。

    周其仁 成渝兩地出現的農村土地交易所,最重要的含義是為農村土地交易提供了一個合法架構。講過了,事實上存在的農地流轉以及農房連帶宅基地的轉手,向來就有,就連“割資本主義尾巴”最高潮的文革時期也沒有完全杜絕過。但是,合法的、跨村跨鎮甚至跨縣的、公開競價的農村土地交易,的确在成渝首創。

    偶然因素少不了。不過依我的觀察,打通城鄉、合法的土地交易終究不可阻擋。根本的動力機制有兩個:其一是産品市場化終究要導向要素市場化,其中也包括土地要素的市場化;其二,政府有權買賣國有土地,終究會導向農民也有權買賣農村集體土地。這里“終究不可阻擋”的意思,是觀念、法律、政策或可障礙一時,但到老還是“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土地市場說來還是真的要來的。

    先談第一動力機制吧。農産品的市場化改革,始于上世紀80年代中葉。原先是全盤的國家指令計劃,具體到重要的農産品,就是統購統銷——政府制定收購價和收購量,強令執行;再定量定價供應給工業和城鎮居民。那套體制驅逐了市場機制,以“剪刀差”的方式把農村和農民的剩余集中到政府之手,曾被認為是推進國家工業化的不二選擇。

    無奈農産的短缺和農民的貧困總也揮之不去。道理也不復雜,講到底無非就是價格機制不可欺:要低價去拿農産品,農民不會好好給你種的;再左一道右一道以公社體制捆綁農民手腳,誰想好好種地也種不成。“改革”就這樣提上日程。一旦劃下承包權的清楚界限,人家的産品唯有按市價才能“貨暢其流”。

    問題是價格有傳導性。想想看啊,水稻有市價、小麥有市價、蘿蔔白菜也有了市價,那麼産生水稻、小麥、白菜蘿蔔的那些“生産要素”——勞力、土地、資金、技術等——能沒有市價嗎?就算一開始沒有,但只要生産活動持續進行,産品之價就擋也擋不住地要傳導為要素之價。

    不妨一試,讓我們從種稻開始。種稻得稻,那是遺傳學決定的。春種一粒,秋收萬顆,那是“自然生産率“決定的。人心不足,再想多得一點,如何辦理?答案是擴大種植,多種多得。于是要素登場:要多種稻,總要加人力、擴土地或提升技術。自家有閑置資源,好辦,增加投入就行了,橫豎閑着也是閑着,但凡稻谷好歹有個正得收益,也比閑着資源強。問題是如果自家資源全部用上了,再沒有閑着的了,如何擴大生産,就費思量。

    一個辦法是對現有種植結構作盤算,譬如能不能少種一點麥,騰出人工和土地多種一點稻?産品各有價,這個賬好算,無非少種麥減少多少收入,多種稻又增加多少收入,兩相權衡,就知道減麥增稻,值還是不值了。注意了,此刻産品之價已經傳導到要素身上了,因為要獲得增稻的收入,必以減少種麥為條件——你不放棄麥,就無法增加稻。這等于說,農地增稻的“代價”,就是放棄繼續種麥的那筆收入。“代價”也是價,只要稻麥有價,你自家的農地也有價。勞力同理,自家勞力多種稻少種麥,勞力之價終究顯現。

    至于想利用别家的土地擴大種稻,産品價格也不難傳導給要素。條件簡單,只要你擴大種稻增加的收入,高于别家種稻所獲的收入,他家土地轉給你用的租金,就在這個差額之内。他種稻一畝總收100元,你種一畝可得200元,轉用他家一畝土地之價,定在100元以内。究竟是1元還是99元成交,取決于交易費用。

    這是說,但凡不同的産出之間有差價,或存在不同主體生産同種産品的生産率有區别,産出品之價一定傳導為投入品之價。古人說得好,物之不平,物之情也。不同産出的差價來自人們的需求,不同主體的生産率之别來自供給,總是有的。因是之故,只要産品有價,要素終究亦有價。開産品市場而不開要素市場,根本就做不到的。上世紀80年代以來農産品逐漸市場化,勞力、技術、農地的市場也接連登場,就是因為這第一動力機制不可抗拒。

    非農業用途的土地,市價顯示之路要慢好幾拍。個中緣由,與以上揭示的道理倒是一致的。因為農村里非農業用的土地,最早的“産出”都是自用,不進入市場,沒有市價,所以傳導到這些土地本身,也沒有市場化的可能。譬如集體建造的大隊部、小隊部之類,也占地,但無非是蓋了些公共空間供農民自用,不講價錢,所以那些土地的市場化,路途不免遙遠。這說明,凡産品自用的,其“要素”一般也自用。

    農村非農物資源最早走向市場的,是鄉鎮企業用地。本來鄉鎮辦的農民企業,土地獲得為了自用,所以一般也免費。無奈鄉鎮企業的産出品是賣到市場的,所以“産品市場導向要素市場”的原則對它就适用。鄉鎮企業最盛之時,從業工人曾達到1億之譜。後來城市開放,外資民企崛起,鄉企闆塊改的改、停的停,農村閑下不少鄉企占用過的土地,但凡有人要用,講個價錢轉手的所在多有。實在沒人要的,等增減挂鈎政策一來,往往也是首批挂鈎的對象。在法律上,正如我們上周引用過的,最早給“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的集體建設用地開下口子的,也是破産、兼並了的鄉鎮企業用地。道理何在?産品市場化必導向要素市場化呐。

    至于農民的宅基地,加蓋其上的農宅向來自用,所以此要素自人民公社60條以降,法定就是不得買賣、租賃和轉手。“例外”也是一直有,那就是農民之間因家庭、人口變動而發生的農居轉讓。以我所知,任何農房轉手一旦發生,那幅宅基地其實也遵循地随房走的準則,一並轉給下家。還是第一動力機制——産品轉手了,要素也轉手——雖然習俗是農宅轉手合約里一般不提宅基地,仿佛家家都是“懸空寺”,房子底下根本就不占地!

    近來農村宅基地轉讓有規模擴大之勢,是另外一套動力機制起作用的結果。那就是城市土地市場化了,政府破了“國有土地不得買賣、租賃、轉讓”的老規矩,邁進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可市場化轉讓”的新時代。城市地價節節上升,是一所偉大的學校,漸漸把農民——首先是靠近城市的郊區農民喚醒了。有樣學樣,你城市政府可以賣土地,鄉鎮政府和村組集體為什麼就不能賣呢?特别遇到了“地在腳下,錢在門口”的情況,把村子整理一下,結余出來的鄉企用地、公共建設用地,以及騰出來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有償轉了呗。這可是新的動力機制,産品不一定市場化了,例如農宅還是自主自用,但城市政府賣地的故事,也啟發了部分鄉鎮和集體農民,與其等集體土地被征用之後由着城市政府去市場化,還不如自己直奔農村建設用地的市場化。

    兩大機制交互作用,像流動的河水不斷沖刷着河岸,農村建設用地“不得買賣、租賃、轉讓”的制度壁壘終究要被沖垮。堵是堵不住的,剩下的選擇,無非是學成渝辦農村土地交易所,幹脆提供一個合法交易的平台,把反正擋不住的潮流納入正規通道。也可以繼續學鴕鳥,把頭埋進沙包,念叨幾句“不受法律保護”之類的軟話,算為自己免了責,卻讓法外的世界越變越精彩。

    周其仁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本文來自周其仁博客

    撰文:周其仁    

    審校:勞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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