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座股份與志高公司訴訟維持原判 稱不影響公司損益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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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9 18:12

  • 志高公司應支付的停業損失及違約金轉入營業外收入,預計增加公司2023年度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1,676.39萬元。案件受理費187,860.00元由上訴人志高公司負擔,不影響公司損益變動。

    觀點網訊:10月9日晚間,銀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涉及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

    據觀點新媒體了解,銀座股份近日收到《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主要内容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7,860.00元,由上訴人志高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次為終審判決結果,維持一審原判。銀座股份已在以前年度計提了費用及損失,志高公司應支付的賠償停業損失及違約金與計提的租賃費用等進行折抵,折抵後應支付志高公司258,483.58元。志高公司應支付的停業損失及違約金轉入營業外收入,預計增加公司2023年度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1,676.39萬元。案件受理費187,860.00元由上訴人志高公司負擔,不影響公司損益變動。

    據悉,2010年6月30日,志高公司和泰安銀座商城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同時,雙方約定,銀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銀座岱宗分公司成立後繼受泰安銀座公司在本合同中的權利義務。

    志高公司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向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起訴泰安銀座公司、岱宗分公司、公司,請求判令泰安銀座公司、岱宗分公司、公司賠償36,260,619.57元及本案逾期付款損失、訴訟用、保全費。

    針對本案,銀座股份及分公司岱宗分公司、子公司泰安銀座公司向泰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反訴,2023年5月16日收到《山東省泰安市泰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23年6月20日,銀座股份收到法院送達的民事上訴狀,志高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審校:劉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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