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5月15日,ESR GROUP LIMITED(簡稱“ESR”)發佈聯合公告,宣佈已達成所有先決條件,推進公司私有化進程。
公告顯示,誠如更新公告所披露,要約人已自英國金融行為管理局、新西蘭海外投資辦公室、證監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根西島金融服務委員會及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取得規則3.5公告內“提案及協議安排的先決條件”一節第(a)、(b)、(d)至(f)及(h)段所載的必要批准,因此該等先決條件已達成。
要約人及ESR宣佈,截至本公告日期,要約人已自澳大利亞聯邦財政部長取得規則3.5公告內“提案及協議安排的先決條件”一節第(c)段所載的必要批准,因此該先決條件已達成;ESR發出董事證明,確認其並無獲悉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就提案有任何異議或要求或規定施加條件,因此規則3.5公告內“提案及協議安排的先決條件”一節第(g)段所載的先決條件已達成;要約人及ESR並無發現任何政府部門要求提案的提出或其實施須獲得任何其他批准;或收到任何司法權區的任何政府部門發出的任何書面通知,有關通知禁止提案或使根據其條款落實提案或其實施無效、不可強制執行或非法。
因此,規則3.5公告內“提案及協議安排的先決條件”一節第(i)段所載的先決條件已達成。截至本公告日期,所有先決條件已達成。在所有先決條件已達成的情況下,提案的實施僅須待條件達成或獲得有效豁免(如適用),其中包括協議安排於法院會議上獲批准,方可作實。
誠如日期為2025年1月8日的更新公告所披露,根據收購守則規則8.2,ESR已向執行人員申請延長寄發協議安排文件的時限,且執行人員已同意延長上述時限至不遲於所有先決條件達成後七日。由於所有先決條件已於2025年5月15日達成,協議安排文件須於2025年5月22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購股權持有人及獎勵持有人。
提案、協議安排、購股權要約及獎勵提案的詳細時間表將載於協議安排文件及要約人與ESR就寄發協議安排文件而聯合發佈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