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9月30日,浙江證監局網站發佈關於對杭州合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該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五項違規行為:向外部人員讓渡基金管理權限;將基金財產與他人財產混同,並利用基金財產為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未勤勉謹慎履行管理人職責,如未及時辦理投資者基金贖回、違反合同約定未開展投資者冷靜期回訪、讓非公司員工參與運營管理;未如實報送實控人信息;未建立激勵獎金遞延發放制度。
根據《私募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和《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