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9月30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發佈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對商品住房預售條件、定金收取及資金監管等作出規定。
意見規定,2026年8月28日後,發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的商品住房項目,實行預售的,單體建築應完成主體結構封頂。2026年8月28日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辦理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實行預售的,預售條件、預售資金監管等按廣州市原有政策規定執行。
2026年8月28日前(含當日),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以及8月28日前(含當日)已發佈出讓公告但在8月28日後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項目,原則上執行新的預售政策;為保持市場供需平穩,各區政府確保能夠按時建成交付的,在加強預售資金監管的情況下,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後,2027年底前仍可按廣州市原有預售條件申請預售。
按揭發放方面,2026年8月28日起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竣工備案後方可發放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含公積金貸款),貸款資金應當通過受託支付方式支付至資金監管賬戶。
現房銷售方面,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現房銷售定金的,應當取得住宅樓棟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並與購房人簽訂購房定金合同,收取的定金不得高於房屋總價5%。購房人支付的現房定金應全部存入定金監管賬戶,監管期間定金不得使用。
預售資金監管方面,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管中心作為住房資金監管機構,具體承擔預售資金監管工作。購房人支付的首付款、個人住房貸款等購房資金應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項目預售資金監管設定重點監管額度,重點監管額度要覆蓋項目全部剩餘工程建設費用。在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水電氣等配套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居住用地內獨立設置的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竣工驗收後,由住房資金監管機構留存一定額度後,解除資金監管;在項目完成房屋首次登記後,註銷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資金餘額轉入企業在主辦銀行開立的資金賬戶。
開發貸款方面,意見提出,對實行現房銷售和預售的項目,按照市場化原則滿足項目合理融資需求,實現開發貸款發放與項目建設週期相匹配;加大對現房銷售項目和安全、舒適、綠色、智慧“好房子”項目的開發貸款支持力度。貸款銀行應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合理確定投放節點和投放額度,分批發放開發貸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