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本公司與賣方訂立收購協議,據此,本公司已有條件地同意收購目標公司之全部已發行股本,總代價為港幣157,890,000元。
收購事項
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本公司與賣方訂立收購協議,據此,本公司已有條件地同意收購目標公司之全部已發行股本,總代價為港幣157,890,000元,其中港幣78,888,620元須以按發行價每股股份約港幣0.634元向賣方(或其指定代名人)發行及配發124,430,000股代價股份之方式支付,而其中港幣79,001,380元(或人民幣等值金額)則於完成時以現金支付予賣方(或其指定代名人)。根據上市規則第14.08條,收購事項因下文“主要及關連交易”一節所載理由而構成本公司之主要及關連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14.40條及第14A.18條,收購事項須待獨立股東批准後,方可作實,而皓明(及其聯繫人)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
主要及關連交易
本公司已與賣方訂立收購協議。賣方為北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而北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亦為本公司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皓明之最終實益擁有人。由於收購事項之相關比率(以與本公司分別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七日及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公佈之融資安排及合營公司成立彙集計算為基準)超過25%但低於100%,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及第14A章,收購事項構成本公司之主要及關連交易。因此,收購協議項下擬進行之收購事項須遵守上市規則項下之申報、公佈、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一般資料
獨立董事委員會經已成立,成員包括葛根祥先生、馬照祥先生及吳騰輝先生(均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以(i)就為收購事項而訂立之收購協議之條款對獨立股東而言是否屬公平合理,以及收購事項是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及(ii)經考慮本公司所委任之獨立財務顧問之推薦建議後,就如何就收購事項投票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本公司將召開及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並酌情批准(其中包括)收購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或前後向股東寄發一份通函,當中載有(i)收購事項之進一步詳情;(ii)本公司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當中載有其就收購事項向獨立股東提供之意見及推薦建議;(iii)獨立財務顧問致本公司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函件,當中載有其就收購事項向彼等提供之意見;(iv)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及(v)上市規則規定之其他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