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尋租不僅加大了居民的購房成本,也使得房地產業不堪重負,阻°了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筆者近期完成的一個關於中國房地產業尋租現象的研究報告發現,房地產業的尋租以及由此導致的財富掠奪現象,正在於權力介入太多、管制太多、市場化程度不足,資金、土地市場發育遲緩,不恰當的行政配置資源方式造成資金、土地等生產要素市場產生了鉅額租金,進而誘發了嚴重的尋租活動。
我們進一步分析了房地產尋租的各個方方面面,發現亦都是權力在作怪,而與市場化無關。
一、土地供應領域的尋租
稀缺的土地資源是房地產開發必備的要素之一,房地產開發商擁有了土地,就等於擁有了財富。中國缺乏土地私有產權基礎,集體土地和許多土地的產權往往界定不清;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土地供應存在多種供應方式並存和多渠道、無序供應的現象。正是土地的非市場化環境使得土地成為房地產尋租的重災區。眾多的土地尋租案件中,尋租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供需雙方利用協議出讓土地方式"暗箱"操作,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出讓土地,用地企業將小於甚至等於其所尋租金的費用私下支付給出讓方。有學者曾對我國上世紀90年代初期土地出讓價格進行實證分析發現,土地拍賣出讓價格、招標出讓價格、協議出讓價格的比值為1:0.61:0.14,由此可見協議出讓方式下租金金額之大。
2、在招標出讓土地方式下通過控標、抬標尋租,即作為尋租者的開發商在政府部門默許下,與其他競爭者達成私下協議,以支付現金方式使其他競爭者實際退出競爭,從而以較低的招標價獲得使用權。這種尋租方式極具隱蔽性,不易察覺。
3、行政劃撥土地的佔有者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上市交易,從而獲取鉅額租金。
4、地方政府非法、低價徵用農村耕地,將其變為建設用地、高價出售,從而獲取鉅額租金。
二、住房建設領域的尋租
自1998年實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以來,我國逐漸形成了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即高收入者按市場價購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者低價購買經濟適用房、最低收入者租用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對於經濟適用房,國家給予了用地優先劃撥、免收土地出讓金、開發貸款優先發放、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諸多優惠政策,但由此卻使經濟適用房成為一塊"肥肉",誘使開發商們競相向主管部門尋租,以"經濟適用房"之名行"商品房"之實。
三、資金領域的尋租
2004年,我國房地產開發資金中大約有50%以上來源於銀行。房地產企業對資金的渴求,加上國有銀行自身的軟預算約束,使得尋租活動蔓延於銀行信貸領域內。以2003年2月底央行發佈的《2002年貨幣政策執行報告》為例,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對部分城市商業銀行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發放的房地產貸款進行檢查發現,違規貸款和違規金額佔總檢查金額的24.9%。而違規放貸,當然是為了索取鉅額"回扣"、參與分成,甚或間接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以國家和人民的錢"借雞生蛋"、謀取私利。
四、涉稅領域的尋租
2004年度中國納稅500強企業排行榜中,300名內都沒有一家房地產企業,與其在"中國十大暴利行業"中高居首位的形象顯然差別甚大。同時,據悉,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在對7省市的調查中發現,在各種涉稅問題中,房地產業的問題佔了90%。2003年南京市地稅局稽查分局曾對2002年度納稅額較大的88戶房地產業企業進行了稅收專項檢查,竟然發現87戶有偷漏稅問題,涉稅金額高達5031.66萬元。
五、房地產業的“亂收費問題”
目前,我國地價及稅、費合計約佔房價的50%,相對國際上一般20%的比例而言,地價及稅、費比重明顯過高。據調查,全國各城市在房地產開發經營中涉及的各項稅費項目有60~180多項,其中稅僅有12種左右(費鎮明,1996)。上海市經過1995年清理不合理收費後,房地產收費項目仍達100多項。房地產"亂收費問題"實質上是有關部門的"集體尋租"行為,不過是用合法的手段掩蓋了不合理的尋租事實,是更高級形式的尋租。它不僅加大了居民的購房成本,也使得房地產業不堪重負,阻礙了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