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發布城市更新未簽約部分房屋征收規定 舊改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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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18:10

  • 新建、改建、擴建、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7種行為導致增加房屋征收補償費用的,對增加部分将不予補償。

    觀點地産網訊:7月30日,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簽約部分房屋征收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合計共35條規定。

    通告中提到,房屋征收範圍确定後,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政府網站以公告形式發布征收提示,告知自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止,因下列行為導致增加房屋征收補償費用的,對增加部分将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四)新簽訂租賃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發布之日起1年以後的房屋租賃合同;

    (五)除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必須辦理戶口遷入、分戶之外的其他戶口遷入和分戶;

    (六)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征收提示公告後1年内房屋征收決定尚未生效,次年度區政府認為仍有必要開展房屋征收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再次發布征收提示。

    除此之外,通告還強調: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經審查認為城市更新項目符合房屋征收啟動條件,且确有必要進行房屋征收的,應當提請區政府決定。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無需另行作出收回被征收房屋對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標準按照我市房屋征收相關規定執行。

    區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确定的搬遷期限内完成搬遷。經催告後仍不按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履行義務,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最終應提請區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校:楊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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