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進一步加強新房銷售價格指導 未售出新房一年漲幅不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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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18:00

  • 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上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由取得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書)後半年延長至一年,漲幅不超過3%(含本數)。下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維持半年不變,降幅不限。

    觀點地産網訊:4月29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一則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指導的通知(東建房〔2021〕4号)。

    據觀點地産新媒體了解,《通知》提出五點要求,包括堅持目標導向加強房價調控、積極引導企業科學合理定價、從嚴控制在售項目價格漲幅、督促企業及時申請辦理預售以及加強商品住房明碼標價監管。

    在積極引導企業科學合理定價上,《通知》表示,通過招拍挂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首批首次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的,應根據可售樓面地價、合理建安成本、合理銷售管理成本、應交稅費、合理利潤等因素,合理制定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並在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申報。如經審核發現開發企業申報價格明顯不合理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暫停核發預售許可證或暫不辦理現售備案。

    經審核确認的新建商品住房申報價格,作為該項目在本年内申請辦理預(現)售批次的平均申報價格,開發企業可根據拟辦預(現)售樓棟的情況自行定價,但須以幢(棟)為單位申報銷售價格,同一批次不同幢(棟)申報均價相差幅度不超過10%(地面建築層數4層及以下的住宅同一批次不同幢(棟)棟申報均價相差幅度不超過40%),同一幢(棟)單價最高與單價最低的住宅單價相差幅度不超過25%。

    通過協議轉讓等方式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首批首次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的,其銷售價格定價原則參照招拍挂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其中可售樓面地價按照不高于所在鎮街(園區)上一年度挂牌出讓住宅用地平均可售樓面地價的90%确定,上一年度無住宅用地挂牌出讓的,參照房價水平相當的周邊鎮街(園區),按不高于其上一年度挂牌出讓住宅用地平均可售樓面地價的90%确定。

    在從嚴控制在售項目價格漲幅方面,《通知》施行之日前已辦理過預(現)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後續批次住宅按以下辦法申報銷售價格:該項目如按第二點的定價原則計算的控制價格低于現價,可按現價執行,如按第二點的定價原則計算的控制價格高于現價,則可比上一批申報均價上漲不超過5%且不得高于計算價格。

    值得一提的是,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上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由取得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書)後半年延長至一年,漲幅不超過3%(含本數)。下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維持半年不變,降幅不限。

    與此同時,《通知》稱,督促企業及時申請辦理預售。各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局加強對轄區新建商品住房項目的巡查監督,如發現已達到預售條件不及時申請辦理預售的,應立即發出提示函,督促開發企業盡快申請辦理預售,並同時抄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發函提示一個月後,開發企業無正當理由仍不提交預售申請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暫停辦理該項目預售,並通知市不動産登記中心暫停辦理該項目在建工程抵押手續。開發企業需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出具承諾函,承諾該項目剩余住宅樓棟達到現房銷售條件後申請辦理現售。

    在加強商品住房明碼標價監管上,《通知》要求,開發企業應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制度,實行明碼標價和“一房一價”,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後10日内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按照《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有以捆綁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強制提供商品或服務並捆綁收費等違規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将加大對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的監管力度,並加強聯合懲戒。

    審校:劉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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