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禁止“租金貸”劃撥長租公寓 預收租金不超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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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15:04

  • 預收的租金數額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應當匹配;押金應當通過北京房地産中介行業協會建立的專用賬戶托管,押金數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觀點地産網訊:2月2日,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官網披露,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五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規範本市住房租賃企業經營活動的通知》。

    《通知》主要針對北京市内住房租賃服務企業(即長租公寓)提出了10個事項,涉及向所在區住建部門報備、租金押金收取、租賃住房裝修及糾紛調解等方面,實施時間自2021年3月1日起,此前已簽訂的合同繼續履行。

    其一,要求長租公寓向所在區住建部門報備開業信息和從業人員名單,于簽訂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後3日内将合同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積、間數、價格和租賃雙方等)錄入北京市住房租賃監管平台備案。未經報備、備案的長租公寓不能通過互聯網發布房源信息。

    其二,長租公寓分散承租他人住房、再出租給承租人居住並收取租金時,應使用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預收的租金數額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應當匹配;押金應當通過北京房地産中介行業協會建立的專用賬戶托管,押金數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同時,長租公寓應于合同終止後2個工作日内通知北京房地産中介行業協會退還押金,北京房地産中介行業協會應在1個工作日内将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存款利息退還給承租人。

    其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不得将承租人申請的“租金貸”資金撥付給長租公寓;北京市支持專業化、規模化長租公寓持有房屋並依法出租,長租公寓可以按規定享受稅收、金融等優惠政策。

    其四,對租賃住房進行裝修的,應當取得房屋産權人書面同意。長租公寓提前解除合同的,應依據合同約定履行各方責任,不得強制收取裝修費用。

    其五,北京房地産中介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糾紛調解機制,定期公布長租公寓被投訴情況,調解長租公寓和當事人糾紛。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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