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集體房地産納入征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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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10:58

  • 《征求意見稿》将出讓、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簡稱“集體房地産”)納入征稅範圍。同時,拟将目前對集體房地産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取消。

    觀點地産網訊:7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要求,以及健全地方稅體繫改革方案有關内容。

    據悉,于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現行土地增值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制度比較健全,宜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故将《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對不适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要求的個别内容,進行适當調整。

    觀點地産新媒體查閱文件獲悉,關于征稅範圍,《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在此基礎上,《征求意見稿》将出讓、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簡稱“集體房地産”)納入征稅範圍。同時,拟将目前對集體房地産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取消,使立法前後集體房地産負擔總體穩定。

    關于稅收優惠,《征求意見稿》在延續《條例》優惠規定的基礎上,對個别政策做了适當調整。

    一是吸收了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關于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保障性住房免稅的規定;二是增加授權國務院可規定減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其他情形;三是将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免稅的規定,調整為授權省級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決定減征或是免征;四是增加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對房地産市場較不發達、地價水平較低地區集體房地産減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關于征收管理模式,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關要求,《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房地産開發項目實行先預繳後清算的制度,並将現行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清算審核的做法,調整為從事房地産開發的納稅人應自行完成清算,結清應繳稅款或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此外,在稅率和計稅依據方面,《征求意見稿》延續了《條例》的規定,明确土地增值稅仍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並以轉移房地産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審校:勞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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