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布已出讓未建用地土地用途變更和容積率調整處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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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18:22

  • 對于居住用地增加建築面積的,超出原合同約定建築面積的部分均建設為可銷售的人才住房。

    觀點地産網訊:11月5日,深圳市規劃國土委關于公開征求《關于規範已出讓未建用地土地用途變更和容積率調整的處置辦法(第二次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辦法中指出,已出讓未建用地變更土地用途的,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由商業服務業用地變更為居住用地的,按照生效法定圖則确定的容積率核算建築面積。其中,超出原合同約定建築面積的部分建設為可銷售的人才住房,其余建設為普通商品住房和相關配套設施(含商業)。

    第二,由工業、物流倉儲用地等變更為居住用地的,按照生效法定圖則确定的容積率核算建築面積。其中,住宅部分均建設為可銷售的人才住房,商業部分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建設和銷售。

    第三,由工業、物流倉儲用地變更為商業服務業用地的,應将超出原合同約定建築面積部分的30%建設為辦公用房並無償移交政府。

    第四,由居住、工業、物流倉儲用地變更為商業服務業用地的,也可按法定圖則調整程序申請将該地塊調整為居住用地,其住宅部分建設為可銷售的人才住房,商業部分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建設和銷售。

    已出讓未建用地生效法定圖則确定的用途與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用途一致,或部分用途變更為公共服務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但主導用途一致,因容積率調整增加建築面積的,可以申請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對于商業用地增加建築面積的,除無償移交需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外,還應将超出原合同約定建築面積部分的30%建設為辦公用房並無償移交政府。

    對于居住用地增加建築面積的,超出原合同約定建築面積的部分均建設為可銷售的人才住房。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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