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确企業自持租賃住房不得銷售、分割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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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09:49

  • 企業自持租賃住房“以租代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相銷售的,應當由相應主管部門進行查處,並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房地産開發企業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在本市參與土地競買。

    觀點地産網訊:7月18日,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布《關于加強企業自持租賃住房管理的通知》明确,企業自持租賃住房應當以租賃方式自持經營,不得銷售,不得分割轉讓、分割抵押。自持租賃住房持有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

    《通知》提及,企業應當同步建設同項目内的自持租賃住房和可售商品住房。項目内有多幢樓房為自持租賃住房的,應當在一定區域内集中建設;一幢樓房中兼有自持租賃住房和可售商品住房的,自持租賃住房應當以套為單位在同一樓門或樓層集中設置。

    企業在首次申請辦理同項目内可售商品住房銷售許可時,應當按照集中設置的原則一次性确定全部自持租賃住房具體位置,且自持租賃住房總建築面積不得小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面積。上述事項一經确定不得随意調整。

    企業出售同項目内可售商品住房時,應當在售樓處顯著位置一次性公示全部自持租賃住房的具體位置及房号信息。

    觀點地産新媒體獲悉,《通知》還明确,自持租賃住房應當一次性申請整體登記,在不動産權證書中注記“自持租賃住房”、“不得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企業自持租賃住房應納入本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台管理。

    企業可以将自持租賃住房通過批量租賃方式出租給區政府或區政府委托的公租房運營機構,面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家庭出租;也可以直接出租給符合公租房、租房補貼等保障條件的家庭,按規定領取出租人補貼。

    企業自持租賃住房“以租代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相銷售的,應當由相應主管部門進行查處,並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房地産開發企業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在本市參與土地競買。

    企業自持租賃住房的測量登記面積未達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應當将同項目内可售商品住房調整為自持租賃住房;調整後仍未達到自持面積的,應當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出讓人交納違約金。

    審校:楊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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