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棚改新政:确定新舊産權調換標準 允許增購最高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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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18:22

  • 同時,獎勵權利主體每套住房增購不超過1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增購面積的價格按照同項目的貨币補償標準計收。最高不超過被搬遷住房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

    觀點地産網訊:近日,深圳市政府正式印發《關于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針對棚改的政策适用範圍、安置補償標準、實施模式、房屋征收、用地出讓等核心問題作出明确規定。

    意見提及,棚戶區改造對象以老舊住宅區項目為主,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滿足“存在住房質量、消防等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齊全”、“配套設施不完善”這三個條件之一的,以及使用年限雖不足20年但按照《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2016)鑒定危房等級為D級的住宅區可以适用棚戶區改造政策。

    各區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套内建築面積1:1或不超過建築面積1:1.2的比例,确定轄區内老舊住宅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産權調換標準。

    同時,獎勵權利主體每套住房增購不超過1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增購面積的價格按照同項目的貨币補償標準計收。最高不超過被搬遷住房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

    意見明确,在項目實施模式上,棚戶區改造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主要通過拆舊建新的方式,由各區政府主導,以人才住房專營機構為主,其他企業可以參與。

    審校:楊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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