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國際:澄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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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6 11:26

  • 董事會謹此确認售股章程所作陳述,在考慮上市規則第11.13條後确認並無任何可影響售股章程所載事項的重大變動,亦無發生任何假設在售股章程刊發前發生則須載入售股章程的重大新事項。

      五洲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注意到香港若幹媒體近期刊發的部分新聞報道指稱,(其中包括)本公司在成立本集團旗下之本公司附屬公司、重組及營業紀錄期間前後的業務等方面嚴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該等嚴重違規事件包括逃稅、會計師報告未有披露重大負債、違反有關設立業務的外匯規例、虛假及非法注資、非法境外投資活動、非法持有股權代持安排、非法物業擁有權、不合規發展計劃及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批準(“指控”)。指控中並無指出具體不合規事件。

      董事會謹此澄清,所有指控均無實證,實屬毫無根據。本公司的中國法律顧問環球律師事務所已對營業紀錄期間本集團重組的各環節進行相關法律盡職調查、審查本集團成員公司的經營許可證及審閱稅務局出具的有關确認及稅務确認。環球律師事務所亦于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就有關個人股東遵守《關于境内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号)與中國附屬公司遵守有關中

      國法律及法規的情況出具法律意見,信納本集團中國附屬公司的相關資本入賬方式。環球律師事務所确認就法律意見所涉及的确認並無保留意見,並認為所有指控均毫無根據且失實。

      本公司的申報會計師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亦确認,就彼等所知並無任何逃稅情況或會計師報告須披露而未作披露的重大負債,彼等已發出于售股章程披露按國際财務報告準則所編制無保留意見的會計師報告。

      董事會謹此确認售股章程所作陳述,在考慮上市規則第11.13條後确認並無任何可影響售股章程所載事項的重大變動,亦無發生任何假設在售股章程刊發前發生則須載入售股章程的重大新事項。

      董事會确認有關上市及本集團的所有重大資料已根據上市規則規定于售股章程披露,且認為上述資料不屬于要求修訂售股章程或刊發補充售股章程的重大資料。基于就上市進行的盡職調查和與中國法律顧問及申報會計師的讨論,聯席保薦人並無發現報道所指的不合規事項,故認為毋須于售股章程披露相關事項。

      有意投資者須審慎細閱及評估售股章程所載全部資料後方作出與上市有關的投資決定。本公司及董事會對售股章程及本公布所載資料的準确性及完整性承擔全部責任。

      五洲國際:澄清公布

    撰文:五洲國際    

    審校:勞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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