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稅試點 試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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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8 10:10

  • 如果是試點房産稅就可以不限購的邏輯成立,那麼上海就應該立即取消限購。

      房産稅,及房産稅試點,是近一年多來房地産市場最敏感的話題之一。

      一切都源于2011年1月28日開始的重慶和上海房産稅試點。

      重慶在2010年,哭着喊着要進行房産稅試點,上海一直說聽中央政府安排。到2011年初,重慶終于如願以償,上海陪綁。

      坦率地說,到現在也弄不清重慶哭着喊着要試點房産稅的目的是什麼?且重慶成了唯一一個公然違反“新國八條”不限購的大城市。“新國八條”規定:“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一定時期内,要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

      如果是試點房産稅就可以不限購的邏輯成立,那麼上海就應該立即取消限購。

      房産稅試點,首先應該明确一個問題,就是試點試什麼?同時,應該對重慶、上海房産稅試點的結果進行全面評估,但似乎沒有人關心這件事情,官方也沒有透露任何這方面的信息。

      畢竟,重慶、上海已經“試”了一年多了,總應該有一個結論,哪怕是初步的。

      問題是如果進行成果評估,到底應該評估什麼呢?房産稅試點到底在試什麼呢?似乎沒有人能回答這一問題。迄今沒有任何法律、任何部門,對房産稅究竟是一個什麼稅種進行過清晰的解釋。

      房産稅的誕生也不是一個堂堂正正的過程。早在26年前的1986年,國務院就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請注意,那時的房産稅類似車船稅,當時的房産稅也不評估,而是以購入價格的0.7-0.9折來征收的。非出租的自住住宅一直是免征的。

      26年後的今天,中國房地産市場從無到有,並以驚人的速度發展。今天的房産稅和當時的房産稅,完全不是同樣的意義。試點套用房産稅的名稱,完全是為了避開立法程序,偷換概念,将26年前的一個《暫行條例》用于今天已經完全“變種”了的所謂房産稅。

      所謂“變種”,就是因為實際上是從物業稅變來的。物業稅,是2003年,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産開征統一規範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那時的目的是“中央提出來開征物業稅,本意就是規範房地産領域的稅費,而不是在現有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個稅,征收房地産稅是對房地産領域的稅費制度的一項綜合性的改革,它可能不僅不增加負擔,還會減輕負擔。”(物業稅政策課題組負責人謝伏瞻2005年4月《南方周末》)

      而今天,當時的目的,似乎已面目皆非。

      中國房地産市場在1998年選擇了市場化道路後快速發展,許多問題猝不及防。從國情出發,對房産持有環節征收一定的稅,是必要的。但必須解決以下幾個關鍵問題:産權問題:中國住宅土地非私有,持有人只有70年使用權。可否以使用權為征收不動産稅的依據,即物權的主體是否合理?

      土地出讓金是否含有稅賦的性質?如果有,那意味着有可能重復征稅?如何解決?

      各類産權的房屋如何統一納入征收的範圍?例如小産權房屋。如果一個稅種,只征收合法的産權房,而不合法的房屋卻可以避征稅,那麼這個制度的設計就是在鼓勵更多的人進入不合法交易。

      房産稅必須立法。2000年,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财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全國人民代表會大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對于房産稅這樣的一個涉及千家萬戶、千秋萬代的稅種,居然以26年前還沒有《立法法》,也沒有房地産市場的一個《暫行條例》為法律依據,繞過立法程序,是說不過去的。對存量房征收,“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學原則,如何解決?

      有人說,征收房産稅是為了讓地方政府擺脫土地财政的依賴。這個問題不必試點,只要算一下賬,不賣地,地方政府活不活得下去就可以了。

      有人說,試點試房産稅對調控的效果,且不說是否正确,就算是有效果,也必須經過合法的立法程序,沒有正當合法的程序,有再好的效果也不能用。試點不能“以身試法”。

      也有人說,房産稅試點是為了試人們的承受能力,原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許善達的判斷,可能就是結果。他認為,“房産稅要不然就是收不上來,要不然征收過程會發生對抗行為,這兩種情況必居其一。”

      所有這些問題,都不是哪個城市試點能夠解決的問題,而是涉及整個房産稅的頂層制度和法律設計,在這些問題沒有解決的前提下去試點,完全沒有必要,這些問題也根本不是試點能試出來的。

    撰文:丁建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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