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振業A收到湖南長沙中院執行裁定書(【2023】湘01執監3号),裁定如下:駁回佰富利集團不予執行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國仲深裁【2013】128号仲裁裁決書的申請。
觀點網訊:7月11日,深圳市振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振業A)發布重大仲裁進展公告。
公告顯示,深振業A與佰富利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佰富利集團”)之間的仲裁糾紛始于2013年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終局裁決。深振業A作為申請人,因佰富利集團未履行該裁決而啟動仲裁程序。
2022年1月,深振業A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21】湘03執131号之一),根據裁定書内容,鑒于在執行程序中並未發現被申請人有可執行的财産,符合終結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華南國仲深裁【2013】218号裁決書執行程序的條件,故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人發現被申請人有可供執行财産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限制。
2022年8月,深振業A收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21】湘執監1336号),該院認為:長沙中院在作出【2015】長中民執異字第00417号執行裁定前,未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復前即作出執行裁定,有違程序規定。因此,作出裁定如下:1、撤銷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長中民執異字第00417号執行裁定;2、本案發回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近日,深振業A收到湖南長沙中院執行裁定書(【2023】湘01執監3号),裁定如下:駁回佰富利集團不予執行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國仲深裁【2013】128号仲裁裁決書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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