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印發《廣告法适用問題執法指南》,明确商業廣告需具備營銷性、媒介性等四大特性,旨在規範涉企執法,防止泛化傾向。該文件為區分廣告與其他商業信息提供理論依據。
觀點網訊:7月4日,據市場監管總局表示,為進一步規範廣告領域涉企執法行為,有效區分商業廣告和其他商業營銷宣傳,市場監管總局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适用問題執法指南(一)》,為市場監管部門準确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打牢堅實基礎。
該指南聚焦“何為商業廣告”這一核心問題,為科學區分廣告和其他商業信息提供理論支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基礎上,明确指出商業廣告應當由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發布,並同時具備營銷性、媒介性、受衆不确定性、非強制性等特性,為科學區分廣告和其他商業信息提供了理論分析路徑,防止廣告執法“泛化”和“機械化”傾向。
免責聲明:本文内容與數據由觀點根據公開信息整理,不構成投資建議,使用前請核實。
審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