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各自同意以金額人民币86,000,000元償付被強制執行人于股權轉讓協議及擔保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觀點網訊:5月16日,佳源服務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佳源服務”)發布内幕消息公告。
公告顯示,2025年5月15日,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作為申請人)與巢湖旭彤(一間由佳源服務前控股股東最終實益全資擁有的公司)、佳源創盛(一間由佳源服務前控股股東最終實益全資擁有的公司)、浙江禾源(一間佳源服務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及浙江智想大成(一間佳源服務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作為被強制執行人,訂立強制執行調解協議。
據此,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各自同意以金額人民币86,000,000元償付被強制執行人于股權轉讓協議及擔保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調解金額包括:人民币43,000,000元,由佳源創盛及其關聯方于簽署強制執行調解協議後五個營業日内以轉讓1,034個停車位的方式支付;余下人民币43,000,000元,由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以現金按以下方式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将于簽署強制執行調解協議時支付予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人民币10,000,000元須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予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人民币5,000,000元須于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予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余下人民币23,000,000元須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予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
根據強制執行調解協議,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應于收到初始調解金額後五個營業日内向相關法院申請解凍被凍結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的銀行賬戶,終止強制執行訴訟及撤銷所有相關限制。預計該款項将由佳源服務的内部資源支付。
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進一步同意,于被強制執行人到期履行上述義務後,彼等将不再享有就仲裁調解書向被強制執行人提出索賠的任何權利。然而,倘任何被強制執行人未能依據強制執行調解協議條款履行各自義務,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有權恢復仲裁調解書。盡管如此,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進一步承諾,倘由于巢湖旭彤、佳源創盛及╱或其關聯方違反強制執行調解協議項下的義務而産生該恢復,則彼等不會将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作為被強制執行人納入該恢復。
此外,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已與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訂立承諾書,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承諾彼等不會對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恢復仲裁調解書,惟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已悉數履行其于強制執行調解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彼等亦不會另行提起法律訴訟,使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包括其董事、股東、高級管理層、雇員、代理人及代表)承擔有關該仲裁的任何責任。
誠如該等公告及年報所述,佳源服務已采取多項措施扞衛集團有關仲裁調解書的立場,以保障及維護集團合法利益。然而,于2025年3月21日,撤回仲裁調解書的申請被駁回,不予強制執行仲裁調解書的申請則于2025年4月被駁回。
誠如年報所載,根據代價及仲裁調解書訂明的仲裁及處罰費用,佳源服務已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認撥備約人民币152,340,000元。由于調解,佳源服務預期将錄得虧損撥回約人民币109,340,000元。該撥回包括人民币66,340,000元,即于2024年12月31日錄得的撥備人民币152,340,000元與調解金額人民币86,000,000元之間的差額,及人民币43,000,000元,其乃歸因于停車位轉讓並将由佳源創盛及其關聯方支付。于2025年3月31日,停車位的評估價值約為人民币44,490,000元。
余下撥備人民币43,000,000元(即未償還的現金義務)将取決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付款計劃的遵守情況,並可能會因對有關方的潛在追讨或索償而部分減輕,惟取決于其償還能力。佳源服務将錄得的實際财務影響須經公司核數師審閱及進行進一步審核程序,可能不同于本公告所述估計。
經考慮駁回為最終裁定及不可上訴,佳源服務已就此産生可觀法律費用,償還人民币43,000,000元将解除及免除集團仲裁調解書項下所有余下義務及責任,而解除被凍結存款将增強集團的現金流並改善其營運的流動性;據公司中國法律顧問所告知,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可向有關方追讨及索償已付款項,董事會認為,訂立強制執行調解協議可使公司以友好及有效方式解決仲裁,而避免耗費更多時間、精力及對集團的潛在不利影響。
因此,佳源服務認為強制執行調解協議屬公平合理,並符合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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