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辦法規定,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台在應用程序上架或上線審核時,必須要求服務提供者說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務。若服務提供者提供此類服務,平台需核驗其生成合成内容標識相關材料。
觀點網訊:3月14日,國家網信辦聯合其他三個部門發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標識辦法》,旨在規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用戶權益。
該辦法規定,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台在應用程序上架或上線審核時,必須要求服務提供者說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務。若服務提供者提供此類服務,平台需核驗其生成合成内容標識相關材料。
此外,用戶申請不含顯式標識的生成合成内容時,服務提供者可在明确用戶標識義務和使用責任後提供,並依法留存相關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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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劉滿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