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持前期城中村改造新建安置房安置方式基礎上,根據上級專項借款使用要求,創新以購代建安置方式。具體包括房票安置、自主購買和組織購買商品住房三種模式。
觀點網訊:3月11日,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印發洛陽市城中村改造以購代建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洛政辦〔2025〕4号)。
方案顯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重要精神,滿足城中村改造安置對象多元化安置需求,切實用好購買存量住房用作安置住房的相關政策,結合我市房地産市場存量商品房情況和城中村改造項目實際,現制定以下具體實施方案。
一、安置對象
列入我市城市區(含洛陽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下同)城中村改造計劃項目涉及的安置對象,包括拟征遷需安置對象,已簽訂《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未分房或未足額分房的安置對象。
二、安置方式和房源
在保持前期城中村改造新建安置房安置方式基礎上,根據上級專項借款使用要求,創新以購代建安置方式。具體包括房票安置、自主購買和組織購買商品住房三種模式。
以購代建安置在全市城市區範圍内實施,購買房源為城市區範圍内已開工未銷售、且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住宅項目,或轄區内其他已取得不動産權證書、無産權糾紛的住房。各城市區可分别建立“房源庫”,房源信息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門戶網站公示,入庫房源實行動态管理,建立退出機制,及時更新。堅持“群衆自願、手續齊備、産權清晰、風險可控”,确保購買之後早分配、早安置。
三、房票安置模式
(一)房票使用規則。房票持有人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房票金額為安置對象房屋安置補償權益進行貨币量化後的總金額,包括安置補償權益金額、政策性獎勵等;使用期限自核發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6個月;以上信息由使用房票安置的城市區匯總後,上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統一制作核發。選擇房票安置的安置對象可在“房源庫”自主挑選房屋,購房款不得低于房票金額的90%(購買多套房的可累計計算)。由房票持有人憑房票與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超過6個月未使用房票的,視為自行放棄,已核發的房票自動作廢,由轄區政府按照原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妥善解決群衆安置問題。房票僅限于購買住宅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包括但不限于買賣、繼承、贈予、抵押、質押、非法套現等形式。
(二)房票結算流程。房地産開發企業持憑房票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向各城市區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實施主體(以下簡稱實施主體)申請資金劃撥。實施主體分批撥付至房地産開發企業開設的資金監管賬戶(由開發企業、區實施主體和銀行三方共同監管,下同),資金支付節點及比例參照《洛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執行。
(三)其他事項。購房款超出房票票面金額的部分由房票持有人自行補足;未超出房票票面金額的部分,由轄區政府按照雙方簽訂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妥善解決。
四、自主購買模式
(一)自主購買。對選擇自主購買的安置對象,由轄區政府組織核算安置對象房屋安置補償權益進行貨币量化後的總金額,並簽訂自主購買協議。簽訂協議之日起,安置對象要在6個月内自主購買,並與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僅限于購買住宅。6個月内未确定的,視為自行放棄,由轄區政府按照原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妥善解決群衆安置問題。
(二)集中代付。各城市區政府自行組織實施主體統一匯總安置對象自主購房情況,報市住建局備案後,由區實施主體集中代付至房地産開發企業開設的資金監管賬戶,資金支付節點及比例參照《洛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執行。
(三)其他事項。安置對象自主購買的住房價值不得低于貨币量化後總金額的90%,超出總金額的部分由安置對象自行補足;未超出總金額的部分,按照自主購買協議約定進行處理。
五、組織購買模式
(一)購買程序。購買工作由各城市區政府自行組織實施主體參與購買項目的成本審核、談判等具體工作,選定購買項目、制定購買方案,並報市住建局審核備案後,由各城市區實施主體作為購買主體具體實施。購買房源确定後,由實施主體與房地産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購買合同,洛陽開元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元城投)作為資金通道支付購買款。完成購買後,由轄區政府負責組織安置對象與房地産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購買標準及價格。被購買項目按原審批設計方案明确的標準或不低于城中村項目新建安置房建造標準建設。購買價格按以下原則:一是不超過綜合成本價和市場評估價;二是價低者優先並适當考慮交房時間、小區品質等因素,按議定程序公開競價磋商;三是購買過程中發生的價格評估和建設管理等費用一並計入購買成本。
(三)資金監管及項目管理。購買資金的支付和使用在市住建局指導下開展,由開元城投和區實施主體支付至房地産開發企業開設的資金監管賬戶,資金支付節點及比例參照《洛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執行。被購買項目的工程質量、進度、工程款支付和結算,由各城市區政府實施監管,直至項目竣工交付並配合辦結相關手續(包括竣工備案手續和不動産權證書辦理)。
(四)組織選房。各城市區政府要堅持選房面積與應安置面積相接近的原則,在尊重安置對象意願的基礎上,編制房屋分配方案。對超出面積部分,安置對象按照購買價補足差價款;對分配不足部分,由轄區政府按照雙方簽訂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妥善解決。
(五)其他事項。整體購買的車位、儲藏間等配套資産由轄區政府組織制定處置方案,並及時公示,接受群衆監督。
六、優惠政策
(一)契稅優惠政策。安置對象選擇以購代建方式安置的,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河南省契稅适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中“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選擇貨币補償且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币補償部分免征契稅,對超出部分征收契稅”的規定,享受稅收減免。
(二)教育保障政策。選擇以購代建方式選購商品住房的,可憑《商品房買賣合同》在新購房屋所在學區辦理子女入學手續;在新購房屋交付前,安置對象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遷住宅片區所在學區的入學資格。
(三)稅費減免政策。對組織購買模式下的樓盤,符合棚戶區改造相關稅費優惠政策,按政策規定執行。
(四)金融支持政策。選擇以購代建方式安置,並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可申請商業銀行貸款;符合公積金提取、貸款條件的,可申請公積金支持。
七、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以購代建工作由市住建局牽頭統籌協調,各城市區政府作為以購代建工作責任主體,負責政策宣傳、群衆動員工作,精準确定安置對象、安置模式,並簽訂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有序組織選房、分房,做好群衆思想工作和信訪穩定工作。
(二)完善工作機制。市住建局要定期加強會商,及時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确保以購代建工作高效有序開展。各城市區政府、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相關單位,要加強以購代建涉及住宅信息的溝通與共享,及時通過房産交易、不動産登記繫統鎖定對應的房屋,避免一房多賣。同時,要加強與新聞媒體聯動,不斷提高安置對象、房地産企業和金融機構對以購代建方式安置的認知度與參與度,确保把這項惠民生、促發展的好事辦好、實事辦實。
(三)加強監督管理。由市住建局牽頭,各城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要重點針對群衆關心的安置方式選擇、項目确定、房源準入、房源價格、資金核算等環節,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做好入庫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對比,對惡意哄擡房價,捏造、散布房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等行為的企業或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同時終止其參與以購代建的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規範行為秩序。參與以購代建工作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嚴格按照約定的優惠幅度與購房人簽訂協議。對于弄虛作假、提供不實信息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繫統,並依法終止其參與資格,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各相關單位要嚴格執行政策標準,對通過各種方式套取以購代建專項借款資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標準,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以及拒不執行相關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各城市區政府對安置對象嚴格審定,避免突破標準、騙取資格、套取資金等現象發生。
八、其他
(一)本實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二)市住建局和各城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實施方案自行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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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徐耀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