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新時代證券在被接管前長期存在未按規定如實向監管機構報送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以及内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等事項,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違反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第三條以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觀點網訊:4月26日,北京證監局對原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監管談話行政監管措施。
經查,新時代證券在被接管前長期存在未按規定如實向監管機構報送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以及内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等事項,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違反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第三條以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審校:徐耀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