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四川信托重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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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18:40

  • 經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受理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請。

    觀點網訊:4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民事裁定書((2024)川01破申11号)。

    根據法院公告,2024年4月7日,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簡稱四川信托)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産已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具備重整原因為由向本院申請重整。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查,並于2024年4月11日公開聽證。本案現已審查完畢。

    四川信托提交的《重整預案暨重整可行性報告》顯示:四川信托拟通過出資人權益調整,引入實力雄厚的重組方,重構四川信托股權架構;通過現金、留債、以股抵債、債務豁免相結合的方式化解債務風險,完成債務重組;全面恢復四川信托的正常運營,徹底化解四川信托的債務和經營危機。四川信托已與6家非限權股東、主要金融機構債權人就重整事宜進行充分溝通、達成初步共識,就出資人權益調整、重整投資人引入、債權調整及清償、後續經營等形成初步方案,並制定了《四川信托重整工作職工安置預案》。

    法院認為,四川信托作為金融機構性質的企業法人,其作為申請人的主體适格,其提起重整申請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取得了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復同意,其提出重整申請的程序合法。四川信托存在多起執行中的案件,且依據審計報告等證據顯示,四川信托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具備破産原因。

    法院表示,四川信托作為持牌金融機構,通過重整程序化解債務危機、恢復持續經營能力、提升其信托牌照價值,有利于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穩定,具有重整價值;其提交的《重整預案暨重整可行性報告》,已就出資人權益調整、重整投資人引入、5債權調整及清償、後續經營等形成初步方案,具備重整可行性。且本院對本案的管轄已經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據此,經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受理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請。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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