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證券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涉提供中核钛白套利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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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21:43

  • 中信證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4〕56号),告知書顯示:王澤龍、洪浩炜、中信中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中證)、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證券)、韓雨辰涉嫌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一案,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證監會依法拟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現将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們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

    觀點網訊:4月19日,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根據公告,中信證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4〕56号),告知書顯示:王澤龍、洪浩炜、中信中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中證)、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證券)、韓雨辰涉嫌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一案,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證監會依法拟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現将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們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

    經查明,2022年7月,中核華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核钛白或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審核通過。2022年7月至8月,中信中證向中核钛白實際控制人王澤龍推薦定增多空方案。根據方案,“客戶通過場外衍生品交易台直接實現定增多空套利,提前結算收益,無需等待六個月的鎖定期,通常一個多月時間即可回籠資金和收益”。

    2022年9月,王澤龍決定實施定增套利,通過中核钛白員工持股計劃定向出借券源,並以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簡稱某投資公司)名義與中信中證開展場外衍生品交易。韓雨辰具體執行套利方案,負責對接中信中證和中信證券。

    證監會認為:一是王澤龍和洪浩炜上述行為,通過衍生品交易安排,實質參與非公開發行,並以市價融券賣出,提前鎖定與非公開發行股票折扣價之間的價差收益,變相規避限售期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三十六條、《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等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違法情形。

    二是中信中證為王澤龍、洪浩炜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行為制定套利方案、搭建交易架構、提供杠杆資金支持等;中信證券知悉客戶融券目的是定增套利,配合其提供融券服務;海通證券以自己名義按照中信中證的報價指令認購中核钛白非公開發行股票,客觀上幫助中信中證及其客戶取得股票收益,使得定增套利行為得以實現;韓雨辰替王澤龍等人出面執行定增套利方案。中信中證、中信證券、海通證券、韓雨辰上述行為,與王澤龍、洪浩炜共同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違法情形。

    三是王澤龍在洪浩炜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過程中,參與商議定增融券套利方案,聯繫並建議洪浩炜加入套利,與洪浩炜共同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違法情形。

    四是王澤龍作為中核钛白實際控制人,在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隐瞞其通過一繫列交易安排實際參與非公開發行的情況,導致中核钛白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相關發行情況報告書存在虛假記載,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第四十條等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拟決定:

    一、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王澤龍、洪浩炜、中信中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韓雨辰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77,531,959.84元,其中沒收王澤龍違法所得60,637,954.37元,沒收洪浩炜違法所得14,193,879.43元,沒收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法所得1,910,680.83元,沒收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法所得789,445.21元;對王澤龍與中信中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韓雨辰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的共同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20,000,000元,其中由王澤龍承擔50%即60,000,000元,中信中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擔30%即36,000,000元,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擔15%即18,000,000元,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擔4.5%即5,400,000元,韓雨辰承擔0.5%即600,000元;對洪浩炜與王澤龍、中信中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韓雨辰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的共同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5,000,000元,其中由王澤龍承擔30%即10,500,000元,中信中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擔30%即10,500,000元,洪浩炜承擔20%即7,000,000元,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擔15%即5,250,000元,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擔4.5%即1,575,000元,韓雨辰承擔0.5%即175,000元。

    二、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王澤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處以2,000,000元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相關規定,就我會拟對你們實施行政處罰,你們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中信證券表示,對于上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所認定的問題及處罰,公司及孫公司中信中證資本誠懇接受處罰,並将深刻反思,認真落實整改,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積極落實監管要求,舉一反三,全面繫統排查各項業務管理短闆,深入開展中國特色金融文化建設,切實提升合規穩健經營水平。公司及中信中證資本将認真學習並積極貫徹資本市場新“國九條”,堅守主責主業,回歸業務本源,充分發揮自身功能,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更好服務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涉及的違法行為未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9.5.1條、第9.5.2條、第9.5.3條、第9.5.4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目前公司的經營情況正常。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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